“你去过新疆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乃依木·亚森代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以这样的问询和亲切的微笑作为“开场白”,这位高大魁梧的维吾尔族汉子对新疆的热爱之情溢于言表。
“现在新疆进入经济快速发展的好时机,新疆总体形式良好,各民族团结互助,各项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而我们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正在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推进平安新疆建设。”乃依木·亚森说,新疆法院始终把维护公平正义、保障长治久安和跨越式发展作为第一责任。
在2013年1月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新疆高院工作报告以99.06%的赞成率高票通过。乃依木·亚森介绍,去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法院以规范司法权行使为重点,先后制定司法廉洁规定871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516件,初步形成了廉洁司法的制度体系;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21人全部调整岗位;任命647名廉政监察员;新疆高级法院对3个分院、19个基层法院和16个人民法庭开展司法巡查,对11个分(中)院及26个基层法院、9个人民法庭进行了审务督察,推动作风转变。
参加这次大会的乃依木·亚森带来了三份建议,其中两份都与法院建设有关,分别是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新疆法院工作支持力度的建议和关于增加新疆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编制数量的建议。“我们在硬件和人员编制方面确实有很多困难。”乃依木·亚森坦言。但尽管如此,2012年,新疆仍恢复重建110个人民法庭,改扩建154个人民法庭。
乃依木·亚森带来的第三份建议是,关于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制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的建议。“我国目前已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由于具体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使得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对有犯罪前科经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尚显薄弱。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入贯彻,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社会需求日益凸显,在我国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势在必行。”乃依木·亚森说。
乃依木·亚森说,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系统地规定犯罪记录消灭或者封存制度,相反,许多法律、行政法规显出犯罪记录保留的制度倾向,如1997年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一规定,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被普遍称之为前科报告制度。
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规定较为原则,对封存的程序、封存的后果、封存的范围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留下了较大空白,也使该项制度的推行面临极大的障碍。”乃依木·亚森认为。
“随着这项制度的试行,我们在实际中发现有两方面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是封存制度自身的完善问题。比如封存程序,即如何封存,是当事人申请封存,还是人民法院裁决封存,或者是执法部门自行决定封存等。封存范围,是所有涉及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档案都要封存,还是只封存涉罪司法文书;对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记录是否封存等。其次是封存的机制与关系问题,比如,如何处理与警察法、教师法、律师法等一些现行法律制度相抵触的问题;如何形成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保障等等。”乃依木·亚森说,建议由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制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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