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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用刑事手段打击非法采砂

2013-03-07 10:15:5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非常案件

    众所周知,长江流域尤其是在长江干流非法采砂,不仅极大干扰船舶安全通行,威胁航道安全,还直接影响沿江水利防洪设施的功能发挥,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和威胁,而过去仅仅依靠行政执法处罚,难以有效震慑其中的严重刑事犯罪。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首起长江江苏段非法采砂刑事案件。被告人马某等4人,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采砂近40万吨,非法获利近45万元,被以构成非法采矿罪获刑。其中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另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49900元。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下旬,被告人夏某、范某联系采砂船至南通新开闸外23号浮水域进行采砂作业,遭被告人马某、黄某阻拦。后双方磋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马某、黄某、夏某、范某共同组织采砂船进行采砂牟利。4名被告人各自分工,由夏某、范某事先联系好买主,根据买主的运砂船需求组织采砂船采砂,开采出来的江砂就地销售,同时按照销售金额的25%向采砂船船主收取保护费。

    2011年11月7日至12月27日,4名被告人在没有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砂39.27万吨,造成国家资源费损失达78.5万元。

    庭审中,法院委托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4名被告人的采砂行为,破坏了附近江砂矿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因采砂船在长江水道中无规律移动,严重影响了过往船只的航运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组织他人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4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谋划采砂活动,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或是疏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或是组织调度采砂船、运砂船,进行生产管理等,事后又共同参与分赃,均应认定为主犯。

    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该案无疑对当前推动以刑事司法手段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有效保护长江水环境资源安全,建设法治长江、美丽长江具有重要的判例指导意义。

    ■链接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水利局牵头组织水政监察、武警、公安等部门百余人,对仓山区吴山村一带的非法采运砂船舶进行联合突击执法行动。联合执法队兵分3路,前往吴山水闸、鸡姆屿水闸、吴山造船厂开展执法行动。联合执法队到达预定水域后,发现在三环路吴山水闸附近河岸边,停靠着两艘非法采砂船,鸡姆屿水闸附近的河岸边停靠着3艘非法采砂船,吴山造船厂附近停靠着1艘非法采砂船。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行动,拆解了非法采运砂船舶船体。

    说“法” 

    遏制非法采砂需用重典

    长江自古以来水患不断,且发生频率呈增多趋势,这与人类对长江流域自然环境的破坏有着直接关系,非法过度采集江砂就是一个直接的体现。因为无序的非法采砂,导致河床河堤被破坏,长江江底水流方向越来越无序,江底形成一个个空洞,同时非法采砂还严重影响了航道安全,国家相继颁布了水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长江内非法采砂。

    但是,由长江水域内砂多质量高,吸引了众多的非法采砂船只争相参与采砂活动,而长期以来,行政处罚一直是制裁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活动的主要手段,但由于暴利和低廉的违法成本,使得行为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有巨大的盈利,致使非法采砂活动屡禁不止、日益猖獗。此次江苏法院以刑事司法手段惩治非法采砂行为,对保护长江航运安全、保护长江流域自然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顾建兵邓小燕)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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