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在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中首次适用该规定,通知鉴定人及专家证人出庭,对伤残鉴定意见争议进行质证,取得较好效果。
该案中,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发生全责交通事故,致一行人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强生公司赔偿伤者11万余元后,向人保财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人保财险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存有异议,认为伤者未达十级伤残,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
考虑到重新鉴定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合议庭积极适用新民诉法规定,通知人保财险公司申请的专家证人出庭陈述意见,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在法庭主持下就伤残鉴定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和质辩,各方当事人对鉴定人及专家证人进行了发问。经质证,合议庭对本案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有了更加客观充分的认识。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及多家保险公司派员参与了本案旁听,各方在庭审结束后对本次庭审效果和规范性均表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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