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华慈善总会荣誉副会长周森近日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指出,慈善立法势在必行,只有慈善立法了,我们所有的国民才会弘扬它。每个人的工资,必须要有一笔钱进行慈善公益,就像现在纳税一样。(3月4日人民网)
如今慈善公益遭遇公众信任瓶颈,加快慈善立法无疑是十分急迫的。不过,站在不同角度看慈善立法,就会有不同的期待。对于公众而言,关于慈善机构的运行与管理以及慈善公益的透明,形成“玻璃慈善”的局面,更有利于释放自己的善意,让回馈社会有一个放心的渠道,这大概是最关键的。而对于慈善公益机构或者组织而言,能够通过立法,迅速确立公信,走出捐赠困局,或许是最大的希望。如果双方的愿望,都是建立在慈善公益全力惠及社会的目标之上,也许能够殊途同归。
然而,仔细解读周森代表的言论,不免品出几丝失望的味道。首先,他所强调的“每个人的工资必须要有一笔钱进行慈善公益”,并打了个比方,“像纳税一样”。如果这真是他对慈善立法的理解,公民慈善公益的倡导性义务,岂不是变成了法定性的强制义务?那么,自愿的捐献岂不就变成了强捐?
倘若只是一家之言,反映的终究只是个人的意见。但是,其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的身份,难免不让人解读出他代表的是慈善机构的意见或者是倾向,推而广之,慈善公益若成为“税式义务”,保证的将是慈善机构捐赠获取的便利。如此,靠信任赢得捐赠的不二准则岂不是要被颠覆?毫无疑问,这样的立法建议不仅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并且出发点是规避公益慈善信任危机对所谓慈善公益的影响,要结果不要过程,立法便成“暴力慈善”的工具。
如果仅仅只代表慈善公益机构的意愿,尚且可以争议,乃至质疑拍砖。问题是,他在接受访谈之时,就表示“现在《慈善法律纲要》已经出来了,如果顺利的话,本届一定完成”。“每个人的工资必须要有一笔钱进行慈善公益”是否成为其中类似的条款,虽不敢妄言,但仍不免让人怀疑这作为特定的倾向已经影响到了立法,令人担忧。
事实上,慈善公益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事业,特殊性在于自愿的特点,不可能靠行政命令的强制来替代。而慈善立法的原则,无非两条,一是规范慈善公益机构的运作行为和监督管理;二是保护公民慈善公益的积极性。慈善立法应当走开门立法的道路,多听听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与建议,兼听则明,符合绝大多数公众利益的立法,才能顺应慈善公益发展的客观规律。
木须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