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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治中国的精神维度

2013-03-06 10:14: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法治不仅仅是指依法办事,更重要的是认同法治价值、弘扬法治精神、恪守法律规则、崇尚法律权威,形成共同推动法治的力量。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他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会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法治信仰是对法律信仰的引申和拓展,没有信仰的法治将会因失去激情和动力成为僵死的治理模式

    □丁国强

    2013年3月1日的《人民日报》评论版刊发“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系列评论最后一篇文章《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文章指出:“党的十八大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就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化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

    法治不仅仅是指依法办事,更重要的是认同法治价值、弘扬法治精神、恪守法律规则、崇尚法律权威,形成共同推动法治的力量。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他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会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法治信仰是对法律信仰的引申和拓展,没有信仰的法治将会因失去激情和动力成为僵死的治理模式。

    首先,法治信仰是社会理想的表现形式。法治是社会主义社会理想的构成要素之一。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的彻底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共产党宣言》对这一理想作出这样的描述:“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资本论》第1卷第1篇第1章第4节中用“自由人联合体”来概括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人类对自由的认识是随着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发展而逐步深化的。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中指出:“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理想的组成部分,我们无法绕开法治道路去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

    中国历史上曾经长期处于专制社会和人治状态,不但造成“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局面,而且也使得中国的现代法治道路充满艰难坎坷。孙中山在分析辛亥革命以后,国家长期处于混乱的原因时说:“法律不能生效,民权无法保障,政治无由进化”,形成“蔑法律而徇权势”的结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到宪法法律全面实施,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治建设既具有目的性,又具有长期性;法治既是现实努力的方向,又是一种社会愿景目标,既是国家建设的目标,又是社会治理的目标,既是历史不断发展的要求,又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其次,法治信仰是法治国家的精神支撑。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是在应对外部压力和挑战中不断发展的,但是,法治秩序的构建不能完全依赖于外部的推动,必须紧紧依靠本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资源,这其中,法治意识、法治理论、法治思维、法治经验、法治智慧是十分重要的因素。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他们对法治的信念、信心直接决定着法治建设的动力,他们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水平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水平。现实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潜规则”等问题,说到底是对“宪法法律至上”原则和宪法法律权威的破坏。法治观念的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的前提,观念的滞后必然会造成法治建设与社会生活的脱节。法律之治是建立在传播法律知识、解释法律条文、阐释法律现象基础上的,这些都离不开法治观念向具体问题的转化。

    再次,法治信仰是依法执政的民意基础。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制定成为法律。另一个方面,是通过党员坚定的法治信仰和尊法、守法的模范行动,带领人民群众通过法治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我国法治建设处在从政府推进型向全民自觉型转变的关键时期,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治方式逐渐形成、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是这个时期的鲜明特征。只有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法治才会从应然变成实然,宏观法治才会变成具体法治,口号法治才会变成实质法治。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冲突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以法治为主导的社会价值体系不仅决定了社会生活的理性和秩序,而且也决定了执政权力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强调法治的工具性,更要重视法治的精神性,既要将法治融入主流意识形态,又要不断提升法治的精神品质。

    第四,法治信仰是法治文化的人格积淀。法治文化是人类在法治思想和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精神财富。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和语言、风俗一样,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只有确立法治信仰,才能奠定法治在人们内心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使每个人都成为法治人格的主体,他们每时每刻都将法治作为利益衡量、社会评价、行为选择的首要价值尺度,而整个社会生活就会充溢尊重法律、遵循程序、制衡权力、崇尚自由、捍卫正义、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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