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对象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邦习
对话背景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正式实施。该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庭前会议制度正式确立。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庭前会议作为“植入芯片”,突破了刑事审判从起诉到审判直接过渡的传统做法。
2012年以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庭前会议这一中间程序进行了大胆有益的探索,采取制度规范等方式,疏通了影响刑案庭审质量和效率的“肠梗阻”。
制度规范 因地制宜
法周刊:出台庭前会议制度的原始考量是什么?目前,南充出台了哪些与庭前会议有关的制度?
王邦习:近年来,随着经济迅猛发展,作为西部地区三线城市的南充,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部分影响大、涉案人数众多的刑事案件,因程序问题或者证据突袭等原因延期,造成当事人或者社会合理怀疑,客观上增大了办案难度,增加了法官和法院的压力。
为有效缓解这种办案压力,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办案质量,一直以来,我院都在进行相关方面的尝试,但苦于无法律依据,效果不甚明显。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后,我院组织刑事审判法官和调研人员对此进行精心研读、调研论证,决定试行庭前会议,确保案件审判在透明、高效中得到有序推进。
为此,我院与市检察院、司法局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联合会签了《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实施细则(试行)》。
为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规范庭前会议制度,结合南充审判工作实际,我院因地制宜制定了《关于庭前会议操作规程(试行)》下发至辖区内法院,并组织辖区内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官、人民陪审员对这些制度进行了认真学习。
法周刊:这套制度有哪些特点?
王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会签的实施细则和我院制定的操作规程分别对庭前会议进行了细化。
《关于庭前会议操作规程(试行)》共十三条,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规范了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参加人。主持人一般由案件承办人担任,必要时由负责案件审理的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组成人员列席。
重大复杂案件,一律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组成人员全部参加。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人民法院的会议记录人员。
二是规范了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和提起方式、会议程序。审判人员对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作出程序性审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对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案件,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意见,报庭长审批,必要时报院长审批。
庭前会议以行政会议方式进行,议程由审判人员拟定,包括会议前三日将时间、地点通知给相关诉讼参与人,召开庭前会议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控辩双方发言或展示证据的顺序,会议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三是明确了庭前会议要解决的十一类重点问题。包括管辖异议、人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等。
高效透明 因势利导
法周刊:庭前会议召开的过程中,承办法官提前接触案件,对其中证据可能因先入为主而形成预断,从而引起外界“先定后审”的合理化质疑,对此,法院如何避免和应对?
王邦习:庭前会议召开,就是为了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在相关证据是否采信上引起法官高度重视,从而加强承办法官的判断力和责任心,避免法官自身的主观影响。
同时,我们不断用制度提升法官的业务素养、职业素养,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和案外监督。除主审法官外,还有合议庭成员,部分案件还包括人民陪审员参与。通过向审委会汇报案情,由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整个过程都是公开透明的,足以保障案件审理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公开公正。
法周刊:庭前会议召开,不可避免地会增加法官工作量,效果会不会适得其反?法院对此采取了哪些相应措施?
王邦习:效果不会适得其反。
庭前会议召开不具有随意性。哪些案件召开庭前会议,不由申请人和法官个人说了算,有一套严格的报批程序。只有经审查确有必要,召开会议能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庭审质量的案件才能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看似增加了法官工作量,但其实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传统庭审中遇到的管辖异议、人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突袭等,可能造成休庭、延期等情形。现在在庭前会议中事先将这些程序性问题妥善解决了,原来可能为此耽误三五天甚至更长时间,现在在案件审理正式开庭前就全部解决了,效率大大提高,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确保法官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承办其他案件。
整合资源 因陋就简
法周刊:目前,庭前会议制度均处于起步阶段,尚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对此,南充法院系统有何打算或建议?
王邦习:根据南充召开庭前会议的实际情况,经过调研,我院下一步将采取以下措施:
进一步建立健全庭前会议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建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等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辩护人庭前阅卷制度及庭前会议操作规程培训制度(包括对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和控辩双方人员)等。
在本地媒体上进一步加大庭前会议制度宣传力度,同时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争取外界支持。
现实中,不参加庭前会议并不必然带来不利后果。审判实践中,不参加庭前会议一方仍然有因程序性问题造成休庭或延期审理的现象,致使庭前会议召开失去实际意义,增加法官工作量,增加了另一方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对于庭前会议制度,我们建议,应明确不参加庭前会议方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