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郭彦
监所检察如何面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中的新情况,笔者认为,应在日常监督和侦查办案中着力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
抓好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
刑罚变更执行是否公平公正,既受到罪犯及其家属的关注,也受到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关注。要坚持把刑罚变更执行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检察监督力度。
在日常监所检察工作中,要按照高检院提出的逐人审查、逐件登记、逐案归档的要求,进行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审查,突出对罪犯百分考核的审查,纠正考核加分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
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老年犯、女犯、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尺度。既要监督纠正监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又要监督纠正监管机关不严格执法,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尤其是老弱病残罪犯不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切实体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的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加强对监督活动监督的同时,为加强内部监督,相关部门要及时出台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监督内部审查制度的暂行规定,并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切实保障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
抓好刑事羁押期限监督
一是要认真全面履行羁押期限监督职责,理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的关系,进一步落实好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内部监督,落实换押制度和期限届满前提示制度,防止超期羁押。
二是要加大对久押不决案件的清理力度,规范久押不决案件报告制度,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要建立经常性的清理机制,防止久押不决案件积累。
三是要着力解决隐性或变相超期羁押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建立完善纠正和防止久押不决案件的工作机制。
四是要准确计算执行期、考验期,及时监督纠正刑期或劳教期计算错误、折抵错误等问题,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抓好监管场所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提高突发事件和舆情应对能力已经成为监所检察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事故处理能力,切实做好被监管人脱逃、非正常死亡等监管场所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要保持高度警惕,强化事前预防,加强对监管执法的动态监督、同步监督,防止监管违法和事故的发生;要强化事后处理,一旦发生监管死亡事故,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调查中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通过查看监控录像、组织法医鉴定、询问死者同监室人员、查看入所体表检查记录等,依法及时查清事实真相,明确问题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作出妥善处置。
要坚决防止帮助监管单位掩盖事实真相的情况发生,防止未经调查就简单、轻易认同有关部门的结论或者草率地下结论。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报告,绝不能隐瞒不报、延迟送报。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健全网上舆情应对引导处置机制,确保一旦出现负面舆情,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以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完善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畅通被监管人的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不断完善日常巡视检察、检察官信箱、被监管人约见派驻检察官、派驻检察官与被监管人谈话、受理被监管人投诉等工作制度,使被监管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知道该找谁、怎么找,从而使这些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更好地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依法严厉打击被监管人特别是“牢头狱霸”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牢头狱霸”苗头或迹象,要及时督促监管场所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和查处。对严重破坏监管秩序、严重侵犯其他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要运用批捕、起诉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铺开,社区矫正人员日益增多,人员结构日益复杂,监管压力日益增大,加之当前一些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还不健全,社区矫正队伍的执法素质、执法能力、执法水平还不高,容易造成社区矫正罪犯脱管、漏管、虚管和再犯罪。
要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深化认识,加强监督;要配强社区矫正检察人员,确保社区矫正各项检察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要认真落实社区矫正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于社区矫正中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罪犯再犯罪、司法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等重大事件,须及时上报。
开展监所巡视检察
高检院规定上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对下级检察院派驻的监管场所实行巡视检察,主要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检察,对派驻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巡视检察办法,明确规定巡视检察的方法、时间、内容、意见反馈以及惩戒措施等。认真开展巡视检察工作,积极探索巡视检察工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为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果发挥应有的作用。
注意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一要加强领导重视。多年的实践证明,领导是否重视、重视程度如何,决定了侦查办案工作效果的好坏。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研究案情,靠前指挥,加强指导和督办。对办案关键环节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果断决策,及时解决。
二要充分发挥办案机制作用。省级院要主导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工作,整合办案力量,加强对办案相对滞后地区和派出检察院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查办案件的工作机制和案例指导制度;市级院及派出院是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主力军,要把办案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力度,增强实效。
三要练就过硬本领。办好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具备过硬的办案能力、深厚的法律功底、敏锐的观察能力、敢打硬仗的心理素质。(作者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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