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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重在防脱管漏管

2013-03-05 10:01:2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茅瑞云

    近年来,福建省明溪县检察院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除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外,还主动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构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机制,防止脱管漏管。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建立检、司、法、公等部门“三联”制度。

    首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和法院等部门不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检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建立联合检查指导制度。采取与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基层司法所检查指导督促的方式,提高了基层社区矫正组织执法水平。

    再次,建立联合考评制度。与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司法局联合对司法所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基层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是监督完善社区矫正人员限制出境报备制度。

    针对当地具体情况,即因为亲戚朋友多在国外打工,某些社区矫正人员于是也急于出境务工问题,该院建议有关部门加大落实出境报备力度。该建议得到公安机关重视,对原报备制度做了适当调整,有效防止了因出境报备制度疏漏造成社区矫正人员出境脱管漏管的现象。

    三是督促落实“严管”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控制度。

    通过手机定位监控,创新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监督的科技含量和效果,监所检察部门不定期到基层司法所检查,运用手机定位系统对重点管理的矫正对象划定活动的范围,进行实时定位、跟踪检查。去年以来,该院监所检察科运用手机定位系统发现了4名社区矫正人员超出活动范围情形,及时予以纠正,取得良好效果。

    四是督促落实委托异地管理矫正制度。

    对于在外地打工经商的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督促办理异地委托管理,防止矫正人员私自前往外地造成脱管,重新犯罪。

    五是督促落实建立训诫警示制度。

    该院重视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监督检察,维护监外执行活动的严肃性。例如,被告人黄某被适用缓刑后以种种理由不到司法所报到,脱管近1个月。监所检察干警与司法干部一起对黄某进行了严肃批评训诫,郑重宣告监管措施,给予警告处分。去年以来,该院先后建议对3名脱管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警告处罚,建议对2名有重新违法行为的监外执行矫正人员给予收监执行,起到了对其他矫正人员的预防震慑作用。

    六是坚持一月小检察,半年大检察,年终全面检察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

    通过检察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有效防止脱管漏管情况发生。

    在进行前述六项制度监管的同时,该院多措并举,制作了“社区矫正人员维权联系卡”,搭建维权联系“桥梁”、建立了社区矫正人员超期预警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变更与执行工作终止的监督,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合理诉求,做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及时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吕某因盗伐被判处管制一年,判决书写的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至2012年3月6日,而执行通知书上注明的矫正期限是2011年3月7日至2012年9月6日,矫正期限整整被错误延长6个月。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维护了吕某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该院还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活动监督的同时,延伸监督服务,确立了依法监督、严格管理、热情帮教、关爱扶助四位一体的工作思路,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利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集中移交的机会,对矫正人员进行教育,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建议促成创办社区矫正教育学校,通过这一矫正工作新平台,为矫正对象开展学习、谈心、汇报思想情况等活动提供了固定场所。

    三是通过看守所服刑人员以身说法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

    四是进行个别帮教,配合社区矫正干部对“严控”对象上门进行谈话、教育和监督,常敲警钟,促进其提高守法意识,有效预防重点对象思想“回潮”重新犯罪。

    五是关心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就业,解决困难,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安心改造成为社会新人。(作者单位: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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