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十年,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持之以恒的执着与坚守,使人大立法迎来了收获的季节,一部又一部体现时代特征、回应社会关切、表达百姓心声的高质量法律相继出台。
每一部法律都在讲述着有关中国民主的故事;每一部法律都在诉说着中国人民对于法治所怀有的那份虔敬与渴望;每一部法律都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耀眼的路标。
当我们再度走进法律的世界,细细品味那些经典之作,就可以感受到民主的脉动,感受到人大立法的时代品格。
宪法修正案: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把我们在实践中取得并被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特别是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积极的影响。
除此之外,这次修宪还有一个引人注目的内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并且修正案中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关于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关于公益补偿制度的规定,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等,都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实行法治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归宿。在中国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主张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法的一项原则。这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标志着我国全面走向权利的时代,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成为立法工作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一系列相关的制度设计随之陆续出台:物权法通过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激活了全社会创造财富的动力;侵权责任法填补了中国人的许多“权利空白”,使百姓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维权指南”;行政强制法通过给行政强制“立规矩”,来加大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让权利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刑诉法的修改则妥善地处理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实现了两者的双赢……
可以说,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引发了一场立法领域中的“权利革命”。立法机关用一部部闪烁着人性光芒的法律,为我们描绘着由权力社会走向权利社会的明朗前景。
行政许可法:从“管民”到“便民”的历史性“变脸”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制定,不但直接改变着行政管理者的理念,改变原有的管理模式,同时,也改善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真正实现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从神秘政府到透明政府、从任性政府到诚信政府的转变。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行政审批过多过滥、过程繁琐、权责脱钩、监管不力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从制度上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在全国行政系统引起了一场深刻革命,它催动各级政府实现了由“管民”“限民”到“亲民”“便民”这一历史性的“变脸”,也让广大百姓不再为审批跑断腿。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撞了白撞”说不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给人留下印象最深的莫过于围绕“撞了白撞”所展开的立法争论。所谓“撞了白撞”,是一个口语化的提法,严格说来并不准确,其确切含义是指如果行人违章而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违章,则机动车驾驶人撞人不负任何责任。一段时间内,“撞了白撞”的说法曾一度在有些地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中流行,相关的制度设计也陆续开始出台。在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简单地就事论事,而是站在人文关怀的精神高度,对“撞了白撞”的说法进行了冷静的分析。他们认为,行人与机动车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生命权和道路行使优先权孰轻熟重更是一目了然。所以,法律应对人的生命权予以特殊的保护。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纳了绝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应该说,以立法的形式对“撞了白撞”说不,这已不单是技术层面的取舍,而是富于人道主义精神的立法选择,它使广大人民群众透过道路交通安全这个多少有些深重的话题,感到了缕缕温情和丝丝暖意。
公务员法:法律体系的“补白”之作
公务员法被人们称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补白”之作。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酝酿公务员制度,到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用去了十来年的时间。再到2005年公务员法正式问世,又过了十二年。可以说,公务员法是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携手并行,一路走来。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这部法律对加强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然会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个税法修改:数字中的民意
在过去的十年间,个税法历经四次修改。如果我们把这四次修改串联起来,时间跨度虽然不大,但依然可以从中看出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工作所呈现出的积极变化。更重要的是,公民在立法中开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05年9月27日以前,对绝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听证会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概念。但正是在这一天举行的个税法听证会,使“听证会”成了一个耳熟能详的热词。可以说,个税法听证会使普通百姓历经了一次极为重要的民主立法实践,并从中得到了必要的方法训练和经验储备,为日后对立法工作的深度参与作了一个很好的铺垫。果然,在六年后的2011年,民意在个税法的修改中表现更加“抢眼”。一个多月共收到意见23万多条;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初审草案每月3000元提高到3500元;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并将第一级税率由5%降到3%。这样一组数字,从一个侧面量化了民意在立法中的作用,虽然500元的增幅尚未达到一部分网民的心里预期,但这毕竟使民意得到了回应和应有的尊重。仅就这一点而论,个税法的修改具有很强的标本意义,它必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产生很好的示范效应。
治安管理处罚法:让百姓活得更有尊严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可以说,它和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因而,这部法律的制定,必然会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从指导思想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权力滥用等方面作了诸多努力。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该法专门拿出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与1986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是一部规范和约束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警察权力的“控权法”,更是一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公益的“人权法”,它体现了制约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现代行政法理念,更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媒体称,这部法律的出台,让人们对于平安和祥和有了更进一步的期待,让百姓活得更有尊严。
物权法:民主立法的现实模本
从1993年开始着手起草工作,到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整整走过了十五个春秋,其立法时间之长,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是绝无仅有的,这充分反映了物权法的立法难度。更令人难忘的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从善如流、追求完美的工作态度。例如,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草案公布后共收到了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一万多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了一百多次座谈会,直接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基层实际工作者、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学和经济学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此外,还就物权法草案涉及的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分专题举办了若干次立法论证会。可以说,物权法的立法过程,是一次声势浩大的全民普法行动,更是一次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堪称民主立法的现实模本。
劳动合同法:让劳动关系化“争议”为“和谐”
如何让劳动关系化“争议”为“和谐”,这是自劳动合同法进入立法程序之后,立法者面对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般说来,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劳动合同法应该向劳动者倾斜。但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所以,如何平衡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化分歧为一致,最终求得双赢,将考量立法者的智慧。最终,立法机关选择了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取向。这不仅符合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也符合我国的实际。坦率地说,由劳动关系的特点所决定,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立法“难度系数”很高的法律。而正是从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感受到了权力机关高超的立法智慧和从善如流、广纳民意的风范。为今之计,是要认真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
监督法:人大监督的“权力宝典”
监督权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大监督一直是人大工作的一道“软肋”,甚至被认为是一个尚未破解的难题。为此,通过制定监督法,来改变人大监督不利的局面,就成了人大工作者们的共识。从1986年开始着手起草,到2006年最终高票通过,制定监督法花去了二十年的时间。二十年的持续努力,不仅使人大工作者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监督宝典”,同时也成就了“二十年磨一剑”这样一段立法佳话。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监督法给人大监督带来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以监督法的出台为契机,随着观念的递进、境界的攀升,人大监督实现了由“软”到“硬”的升级换代;在保持原有特色的基础上,“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工作思路更加清晰;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一些新的监督形式的出现,为人大监督注入了更多的时代元素,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督制度,提供了鲜活的素材。
反洗钱法:中国反腐的又一次亮剑
洗钱是国际社会的公害,它与其他犯罪共生共荣,与腐败犯罪更是一对孪生子。甚至可以说,洗钱对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形态上看,洗钱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犯罪与洗钱活动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已经构成一条完整的上下游犯罪链。通过洗钱,贪官们将贪污受贿的黑钱转移到国外并披上了合法外衣。针对这种情况,立法者把反腐败作为反洗钱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推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中国反腐的又一次亮剑。
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难之时尽显法律本色
在现代社会,能否有效地运用法律资源应对各种自然灾害,最能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各种突发性灾难的发生日趋频繁。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正在发生改变,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与关联日益增强,各种突发性灾难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越来越大。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有效运行,从而为公共安全设置一道坚固的制度防线,就显得尤为重要。突发事件应对法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高调出台的。从这部法律实施后的几次抗灾实践看,危难之时方显法律本色。仅仅依靠精神力量、行政动员和技术手段,是不足以应对自然灾害的。只有依靠法律,才是最有效的。法律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灾害的发生,但它至少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的破坏力。所以,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应对灾害的制度路径,要学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谋划我们的防灾减灾工作,要把我们在长期的抗灾斗争实践中形成的宝贵经验转化成为法律规范,要让法律成为防灾减灾中最重要的力量。
就业促进法:给劳动者一个幸福的支点
有人这样比喻: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实现就业就是他们一生幸福的重要支点。的确,就业是幸福之源,是民生之本,是安国之策,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促进就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找到工作岗位,改善生活,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部就业促进法,对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的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为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广大百姓提供了幸福支点。
反垄断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支架性法律,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它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这部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保持经济活力,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保障。
循环经济促进法:彰显和谐发展的理念
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事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定这部法的目的是要通过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来达到以较小的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目标。这部法律确立了六项基本制度确保依法发展循环经济,包括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重点监管制度、激励制度等。这六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和谐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这些制度,对于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选举法修改:“城乡同比”见证民主进程
一般认为,选举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窗口”。透过它,可以了解一个国家的民主状况。回望我们国家选举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可以看出我国民主的发展脉络和基本走势。1953年的选举法对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即自治州、县、自治县为4∶1,省、自治区5∶1,全国8∶1。当时之所以实行“城乡不同比例”,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的,是着眼于实际的民主,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国体的。1995年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统一修改为4∶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经济文化水平大幅提高。与此同时,我国各级人大已经历了十几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因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有必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及时进行适当修改。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实行城乡同比选举人大代表。从 “城乡不同比”到“城乡同比”,不仅是平等权逐步实现的过程,也是民主不断增量的过程。
食品安全法:重塑国人的食品安全意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一个全世界高度重视的问题。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食品安全成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全球供应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可以说,是一起又一起食品安全事件催生了食品安全法。所以,这部法律的制定,引起了国人的高度关注,同时也承载了太多的责任和期望。在支付了高昂的生命安全与社会成本代价之后,人们是那么希望食品安全法能为他们带来一份真正安全的制度保障,从此免受假冒伪劣之苦,吃得更加放心。从几年来的实践看,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水平所决定,我国已经进入食品安全隐患、风险凸现期和食品安全事故高发期,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应对各种食品安全问题,来重塑国人的食品安全意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制定食品安全法,仅仅是一个开始。
侵权责任法:百姓的“维权指南”
侵权责任法填补了中国人的许多“权利空白”。法律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侵权责任法凸现了四大亮点。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第一次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展现立法一大进步。这些规定对解决现实问题,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历经四审,历时七年,百姓们终于等来了属于他们的“维权指南”。
国家赔偿法修改:让百姓感受法律的温暖
在现代社会,实体权利总是对应于特定的救济制度,并以其作为最终的保护手段。所以,两者总是相伴而生,没有救济,便没有权利。在一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以权利救济作为主要内容的国家赔偿法的出台,就注定要成为法制建设中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从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内容看,赔偿的范围更加明确,赔偿程序、赔偿标准更加科学和完善,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正式纳入赔偿范围。同时,法律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保障机制作出进一步完善,明确了赔偿金支付期限,畅通了赔偿渠道。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公民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公权力的侵犯,而且严格限定了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可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让百姓真正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
人民调解法:“东方经验”的法制升华
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离不开一系列系统、有效、稳妥的矛盾化解机制的默契配合和运作。长期以来,人民调解,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被誉为“东方经验”的纠纷解决制度在定纷止争、化解民间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现叠加,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因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活动,就显得很有必要。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调解组织形式和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代表法修改:推动代表工作迈向新阶段
代表法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从操作的层面上,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以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的自觉性。二是规范代表的履职方式,把代表的履职活动纳入到程序化的轨道上,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和 “任意行为”。三是进一步加大对代表的保障力度,从经费、时间、物质、组织、知情知政、人身等各个环节提供更完备的保障措施,为代表履职创造充足的客观条件。四是强化对代表的监督。从两年的实践看,这次代表法的修改标志着一个时期的开始,它使我国代表工作迈向新阶段。
社会保险法:用法律为百姓编织一张安全的网
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法,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制定社会保险法,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在用法律为百姓编织一张安全的网。从内容上看,社会保险法有三大亮点: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二是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方式、待遇标准也正在朝着一致的方向努力。三是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
刑法修正案(八):紧随时代发展、回应百姓关切
死刑偏重,生刑偏轻,一直是我国刑罚存在的结构性矛盾,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主要解决的问题。针对死刑偏重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我国现行刑法中68个死刑罪名的19.1%。这是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这一修改顺应了时代的发展,符合对死刑严格控制的国际潮流和趋势;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国家一直以来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且与中央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另外,刑法修正案(八)还就百姓关心的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醉驾、飚车入刑定罪;恶意欠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为强迫劳动者运送人员的行为首次入罪;首次出现“社区矫正”;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加大“打黑除恶”力度,等等。
行政强制法:给行政强制“立规矩”
从1999年开始起草,到2011年正式通过,历经12年时间,5次上会审议,行政强制法才最终得以面世,这充分说明了立法之难。的确,既要赋予政府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力,保障政府管理职权的实现和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要为行政强制“立规矩”,防止权力滥用,损害公民权利,这是一道难题。令人欣慰的是,立法者展现了高超的立法智慧,实现了两者的有机平衡。特别是关于行政强制设定的原则、行政强制实施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切中时弊,很有针对性,完全体现了治“乱”、治“滥”、治“软”的立法初衷。可以说,行政强制法从制度的层面上对行政强制进行了全方位的限制、规范和约束,并且在维护行政强制权威的同时,注重了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贯穿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车船税法:“税收法定”的经典样本
车船税法的制定,必将会成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因为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税收法定”的经典样本。“税收法定”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并且从税收的本质属性上看,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才有权制定税收的法律。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设置的19个税种中,仅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定了法律,其余17个税种的征收皆以行政法规为依据。而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征收车船税,是向着“税收法定”的原则迈出了一大步。这不仅对于税制改革,对于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另外,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对民意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例如,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对原草案作出重要修改,将中小排量汽车的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者保持不变,将大排量汽车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如此一来,全国近九成的车主不会增加税负。
刑诉法修改: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赢
刑诉法不仅涉及对国家权力的调整配置,更关系到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保障。所以,如何处理好公权力与公民个体权利的关系,是刑诉法修改面临的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从修改后的刑诉法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此次修法的意图十分明确,就是进一步保障人权、规范公权力。尤其是在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方面,增加了不少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修法方向与我国法制建设的方向,与公众对法治要求的方向,明显保持了一致,并充分吸收了司法改革和相关理论研究的成果。正因为如此,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认同,社会舆论也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当然,在“大修”期间,也有一些人士对刑诉法修改草案提出了不同意见,特别是对其中的“拘留通知”“技术侦查”等条款表示了担忧。应该说,这种担忧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作为公权力运作的密集领域,刑事诉讼活动最易产生权力滥用或失控问题,而滥用或失控的结果,往往会使公民的个人权利遭受严重侵害。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也确有这样的事例发生。立法者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写入法中,又试图通过一系列合理的程序设计,将司法权的行使纳入规范的轨道,使其保持理性与适度。
民事诉讼法:畅通民事纠纷的解决渠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矛盾、新问题,修法给出了解决对策:一方面,在对当事人诉权继续进行强化保障的同时,完善了当事人的诉讼责任机制,确立了诚信诉讼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从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角度出发,对整个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细化;从提高司法效率、便民诉讼的角度考虑,修改简易程序,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并对民事检察监督、公益诉讼等学术界、实务界呼吁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在社会转型和各种利益矛盾复杂的大背景下,立法机关通过完善法律来畅通民事纠纷的解决渠道,更好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意义重大。/文/汪铁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