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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是法治建设关键环节

2013-03-02 15:08:2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解读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     

    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

    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严格依法行政一直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话题。此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提出的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推动行政机关将产生哪些影响?《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权威行政法专家。

    执法必严是法治建设重中之重

    在此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包含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的系统工程,例如我国在立法方面主要强调科学立法,在执法环节主要强调严格执法等。2011年,我国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因此,下一阶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将会是法治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解读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说,虽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我国还有很多法律条文依然停留在纸面,并没有转化为执法人员和社会大众的信仰和信念。因此,让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保证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不仅是我国推进改革与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还是攻坚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难题如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的重要突破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行政机关是代表了公共利益的机关单位,如果他们不能严格执法,就无法很好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是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真正实现依法行政,会对依法治国起到非常好的推动作用。

    严格执法解决三方面突出问题

    此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对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提出的要求,被认为是针对性极强地切中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公正执法;其次是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现象较为突出;最后,执法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不公正执法甚至是违法行为侵害了群众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仅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也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形象。习近平总书记针对这三个方面提出的要求是非常贴合我国法治建设现状的。”马怀德说。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这一要求强调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在我国,行政执法是执法环节的重要主体,我国80%到90%的法律都是靠行政机关去执行的。比例之大说明责任之重大,因此,严格执法是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马怀德说。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这次也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出现。

    对此,马怀德认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解决问题能力的缺乏,其实是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的根本原因。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重点,主要包括两方面:应该将是否具备法治思维以及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也可以称为法治GDP)作为提拔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运用能力是需要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才能提高的,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本质上是要增强其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并以法治思维作为根本思考方式,通俗点说就是要有“法治”这根弦。

    习近平总书记在此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还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对此,马怀德认为,要解决执法中的滥用权力以及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加强对执法活动监督是非常有效的方式。“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首先要强化行政内部系统的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并维护行政复议制度等;还要利用舆论的监督效用,及时有效地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另外,执法过程也需要民众监督,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为社会各界监督执法过程提供法律条件,客观上加强对执法过程的法律监督”。

    推行信息公开监督规范权力

    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对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提出的要求,该如何落到实处?

    马怀德建议,加快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法,用程序来规范执法行为,为规范执法行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莫纪宏认为,真正落实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主要还是要解决信息公开问题。在法学研究上来说,“阳光法”的概念主要有公开法、财产公开法等,这说明把监督制度化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要把监督的权利落到实处,只有让公权力时刻受到公众的监督,行政行为才能真正得到规范。

    “信息公开不仅是防止腐败的一把利器,也有规范公权力、加强对执法过程监督的功用。我们虽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从法律的位阶上来讲,还不能很好地与法律相衔接。因此,应该在下个阶段的立法工作中实现信息公开制度与法律的衔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只有更好地实现加强对执法活动的信息公开的监督,通过执法活动的公开,执法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规范。”马怀德说。

    马怀德认为,将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落到实处,还要细化自由裁量基准,缩小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不明确,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相关执法人员出现滥用权力与不公正执法等问题,因此实现自由裁量基准的细化和自由裁量权的缩小,是保证执法的公正性的重要途径。(记者余飞实习生许尚楸)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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