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至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省组织召开了环境污染侵权司法解释座谈会。与会人员对《关于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解读、讨论,就环境污染侵权的适用范围、管辖、集团诉讼、公益诉讼、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证、赔偿范围等内容达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
近期全国各地对持续出现的雾霾天气的关注,一方面说明了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严峻性和迫切性。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环境污染方面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有关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散落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相关内容较为笼统,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纠纷、保护生态环境也成为全国广大法官应对的重要课题。该司法解释通过细化规定、明确程序、确定责任,对于规范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裁判尺度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来自云南、四川、福建、江苏、北京、贵州、山东等省市法院环保法庭的法官、最高法院有关庭室法官和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参加了座谈会。(王洪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