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为我们讨回工钱,让我们过了一个踏实年。”近日,保洁工人老张专程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向办案法官表达谢意。像老张一样在年前拿到工资的还有其他60余名保洁工人,他们所在的公司是一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重庆一中院执行局通过集约化查控发现该公司账户里有280万元银行存款,才得以在春节前兑付了该公司所欠的60余名保洁工人的工资。
去年重庆一中院及时出台《关于集约化查控执行财产的暂行规定》,将具有同质性且有集约可能的“四查”事项,统一交由执行指挥中心普查组办理,并要求做到“三特定”。一是集约事项特定。集约化“四查”主要包括被执行人工商(身份)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事项以及与此相关财产控制措施,其他分散的查询行为则由案件承办人自行办理。二是运行程序特定。需要集约化查控的,应当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指挥中心实施,并填写《查控任务交办单》。指挥中心应将查控事项汇总登记,建立电子台账,并按照事项性质、所属地域以及轻重缓急等原则分类,交专职查控人员集约办理。三是查控人员特定。按工商、银行、房管、车管等不同部门对专职查控人员进行分工,对口办理查控事项,并建立固定联系,同时派驻两名司法警察常驻执行局,常态参与集约化查控工作。
去年以来,该院通过集约化查控,共查询银行存款账户1783件,查询车辆信息158件次,查询房产信息103件次。全年案件实际执行率95.2%,同比上升6%;案件平均办案时间37.8天,同比下降59.2天,极大地提升了执行质效,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徐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