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治建设

社区矫正需契合民族传统

2013-03-01 08:44:2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和林 邵栋豪

    当今世界,共存在三种社区矫正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社会保护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人权保障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监禁替代模式。上述类型社区矫正的每一类型均与本国、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紧密相连,都建立在充分挖掘本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上,体现出对该国历史文化积淀的尊重。任何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都会逐步形成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共同体意识,特定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汲取该民族传统和意识的营养中产生、发展和完善。因而,“法律制度是民族精神和历史传统的生动书写和理性再现”或许是再贴切不过的论断。

    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是我国刑罚执行史上里程碑式的重大变革,是刑罚执行方式文明化的进一步明确。然而仔细分析我国社区矫正有关立法、两高两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社区矫正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无论在社区矫正的决定、执行还是效果的考评上,都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注重横向借鉴,忽略纵向继承。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较多地借鉴了各国相关立法,横向移植色彩较重;较少发掘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纵向继承色彩较轻,缺乏传统文化与社区矫正的良性互动。

    二是过于关注社区矫正人员较低的重犯率。实际上这一数据并无实质意义。由于矫正对象均是被判处较轻刑罚的罪犯,主观恶性较小,对有些罪犯特别是过失犯而言,即便不做任何处罚也不会再犯。因而,过分关注矫正对象的重犯率并无太大的指标意义。

    三是执行实践背离法律规则。从立法及社区矫正实践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执行主体为权威机关,表现为事无巨细、越俎代庖的监禁管理模式,体现了刑罚适用的泛化,而实践中执行起来却有松散迹象。据笔者调研,在广东省及山东省一些市县的农村,为数不少的矫正对象并未实行外出报告制度;为减少不稳定因素,当地矫正部门放任矫正对象外出务工,只要定期信函汇报即可,矫正对象在外的情况无从知晓。显然,这与社区矫正的本意已相去甚远。法律规则的严格要求与现实的脱管漏管形成两张皮,这已不能用矫正对象不守规则予以简单评价。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规范制定过程中没能正确处理横向移植与纵向继承之间的互补关系,片面强调域外经验,过于轻视民族传统。

    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和合文化应当也能够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相融合。和合文化始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与主旨,它强调多元的融合而非一元的独存,强调文化的包容性和宽容性,反对一元文化的妄自尊大,强调在和平相处中共同发展、共存共荣。笔者认为,应大力培育宽容的社区文化,宽容的社区环境体现出社区利益的一致性,反映出社区居民的集体意识。和合思想在社区的逐步深入人心将进一步强化社区环境的宽容度,在由和合思想润泽的宽容社区环境中,矫正对象能够更好地塑造完善的人格、良好的品行,更易于融入社区,并为社区所接受。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无法促成和合文化与社区的良性互动,从而造成矫正对象不能真正融入社区,进而限制了立法扩大矫正对象范围的尝试,也与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不相符合。在肯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并行的刑罚执行方式的同时,对执行效果的衡量却不能采用同一标准,因为一些地方社区矫正并没有将罪犯置于社区这一根本环节。因而,仅仅用矫正对象没有重新犯罪已经改过自新的标准衡量社区矫正的效果则未免过低,而矫正对象能否真正融入社区并为社区居民所接受才是检验矫正效果的实质标准。

    目前,社区矫正的判前调查、决定、执行、定期汇报和解除等程序规定均没有社区居民的实质参与,而矫正对象的直接影响者却又是社区居民而不是矫正机关。笔者建议,未来社区矫正专门立法应当消除这一弊端,加强社区居民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参与度,使社区矫正立法真正回到注重移植和尊重历史相结合的轨道上来。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
相关报道

·天津:立足检察职能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湖南常德:减刑假释与社区矫正无缝对接
·社区矫正监督从四个环节展开
·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并非刑事义务
·内蒙古额尔古纳检院多种模式监督社区矫正
·四川双流县检察院:培训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

·四川双流县检察院:培训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
·安徽13市69县级成立专门社区矫正机构
·江苏宿迁规范细化社区矫正
·天津市将探索建立社区矫正执法支队
·社区矫正5年接受107万服刑人员
·辽宁辽阳创建特色社区矫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