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湖北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机制在化解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快建设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的专业性调解队伍,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统一思想抓推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是全省大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一是出台文件推动。2011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1]8号),对专业调委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建设、业务建设等均提出明确要求。2012年,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湖北省“公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为全省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加强督办推动。通过召开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碰头会等多种形式,推动全省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省综治委将行业性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纳入对各地和省直部门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范畴,加强指导、检查和督办落实。
三是提供保障推动。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尤其是武汉市对人民调解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管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按照每月不低于1200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非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补贴。2011年武汉市共落实人民调解经费1500余万元,比2010年增加1.5倍。
四是宣传报道推动。开展“人民调解荆楚行”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深度宣传报道,切实提升其社会影响力和受关注程度。
二、紧贴实际建组织。截止2012年6月,全省共建立行业性专业调委会1167个,其中交通事故调委会152个、医疗纠纷调委会231个、劳动争议调委会144个、物业纠纷调委会62个、其他各类调委会578个,基本实现了城乡全覆盖,基本形成了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职能部门组织推动、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独立运作的工作格局。各级各类专业调委会共成功调解矛盾纠纷88225件,调解成功率达98%,占到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总数的31.6%。
三、精细管理重规范。湖北省十分注重专业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通过提升调委会的软硬件水平,实现调委会的制度规范化、调解程序化、管理网格化和工作服务化。
一是规范工作程序。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并根据情况作出办理、交办、转办、合办的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最后对调处情况进行督查和回访。
二是规范工作原则。制定了“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处理”的原则,推行首办负责制。
三是规范阵地建设。按照“五有”(有标识牌、工作场所、印章、记录薄、档案柜)和“六统一”(统一标牌、印章、徽章、程序、制度、文书)的要求,加强阵地建设。
四是规范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注重吸纳政法部门退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毕业生以及“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人员加入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行列,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专业调委会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目前,全省各级各类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共有人民调解员6117人。
五是规范学习培训。每年组织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员参加一次学习培训,以“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文书制作与卷宗管理”等多个专题为培训内容,对考试合格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四、积极探索创特色。各地各部门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强探索创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调解模式,医患纠纷调解“汉川模式”、交通事故调解“钟祥模式”、劳动争议调解“武汉模式”等一批调解模式为全省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在医患纠纷领域,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为目标,成立了由卫生、综治、司法、财政、公安、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的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全省二级以上医院设立了医患纠纷接待室或调解室,建立人民调解告知制度,规范了投诉程序,及时受理医疗纠纷的投诉和处理;建立了医警协作机制,设立了警务室,及时介入大型医闹事件。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实行调解员不管理、管理员不调解的“管调分离”模式,负责中心日常管理的主任、副主任来自司法局等部门,调解员为外聘,保证了调解工作的中立公平。荆门市医调委在全省率先开展医疗纠纷赔付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先例,城区先行试点的6家公立医院参保,市人保财险公司、太平洋财保公司接保,出险后所涉及的经济赔偿金由两家保险公司按照市医调委的协议书,直接向患者支付。
在交通事故领域,各地聘请具备一定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的专、兼职调解人员424名。钟祥市交调委制定了调解例会、公开公示、培训考核、调解回访、接受督导等七项配套制度,要求调解员按照“自愿、平等、协商、援助”的原则,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工作,教育当事人及家属遵守交通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孝感市孝南区发挥地方政府社会资源,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服务延伸到乡镇村组,建立起由公安牵头、镇政府主调、人民调解参与、村组配合的“1+3”事故调处模式,成效明显。武汉市全部交通事故大队均设置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并将人民调解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在劳动争议领域,用人单位、乡镇街道和基层社区的区域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调解中心相互配合,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有机衔接,构建了一个劳动争议全方位调解体系。武汉市在各区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各街道、乡镇工会和企业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细则》,对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受理范围、工作流程以及指导管理进行了规范。今年全市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处理案件1733件,调解成功率达82.5%。
在征地拆迁领域,建立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规定行政相对人申请裁决前应申请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才能申请裁决。在裁决阶段,裁决机关也可以组织协调,通过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容许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在教育领域,省教育厅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高等学校可以单独设立调委会,也可以几所学校联合组建一个区域性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专业调委会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中的调解作用,维护高校正常教学秩序。
在环境保护领域,成立由环保系统专家、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大学教授、律师、新闻媒体、街道或当地有威望的群众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形成化解矛盾的强大合力。(中国长安网通讯员 魏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