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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执法理念的思考

2013-02-28 14:34:1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去年,在少年司法改革潮流的推动下,北京市16个基层院相继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目前,全市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门人员已达到114人,一个崭新的职业群体"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应运而生。应该说,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的出现,实现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进一步专业化,无论是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都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而言,机构的组建、人员的到位仅仅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让这一特殊的职业群体树立良好的执法理念才是关键所在。正如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特别是在新刑诉法出台的大背景下,如何将先进的法律制度转化为执法者自觉的执法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中的一项要求就在于公正严格执法。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同样要遵循执法的规律。但执法不是一项纯粹的技术性操作过程,更为重要的,应当是执法者基于对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治精神的理解,向社会和公众诠释法律真谛的过程。而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所体现的恰恰就是执法的理念。因此,树立良好的执法理念,本身就是国家法治的应有之义,否则执法活动就容易产生偏差,执法效果自然无从谈起。但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过程中,仍暴露出一些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的执法理念比较陈旧,需要及时转变和更新。如实践中存在的轻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同于其他案件;对涉罪未成人实行特殊的方针、原则和政策措施不理解;就案办案、忽视帮教工作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固然有现行法律规定不全面,存在粗疏的客观因素,但更应归咎于他们主观上执法理念的局限,其中就包括一些未成人案件检察官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理解和信仰还是相当欠缺的,不能够运用法治的思维创新开展工作。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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