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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报:讹诈救人者当负法律责任

2013-02-28 10:48:1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张西流

时下,救人反被讹诈的尴尬亊件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小悦悦被车辗轧,18位路人无人施救,便是一个惨痛的例证。我们呼唤道德的回归,但我们更需要对道德进行有效的救赎。可见,深圳立法规定“好人免责”、“讹诈追责”,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了见义勇为,彰显出了“惩恶扬善”的正能量。

一个社会要形成稳定的道德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不仅要有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而且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的“良知”自律。然而,若被救助者丧失了诚信和良知、“反咬一口”,受伤的救人者却只能孤立无援,为自证清白劳心费力,这不合常理。

对此,有关部门似乎也是束手无策,要么提醒见义勇为也要“留一手”;要么建议救人要“自留证据”,要么在救与被救之间进行“和稀泥”式的调解;即便是证明了被救助者在讹诈救人者,也是放任不管,导致讹诈行为有恃无恐。试问,当行善还要“自证清白”,当讹诈救人者没有任何代价,甚至成为一种“习惯动作”,那见义勇为还有什么尊严可讲?如果人们都把道德、公德甚至做人的起码品德深藏起来,去充当冷漠的旁观者,任凭那些躺在地上等待救助的人痛苦呻吟,这个社会还有什么文明可言?“反咬一口”的讹诈行为当付出违法成本,法律应彰显“惩恶扬善”的正能量。相关部门应责无旁贷地“替好人说话”,特别是司法机关,更应旗帜鲜明地站在救人者的立场上,支持他们拿起法律武器替自己维权,将讹诈救人者的被救助对象推上被告席,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审判。要知道,维护救人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一种褒扬,更是对诚信社会的一种引领。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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