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在当今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环保监督工作日趋重要,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环保部门的职能工作,也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上半年在对镇江市环保局30多件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中发现,该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以下共性问题:一是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瑕疵。部分案件的调查笔录开始虽有两名执法人员的记载,但在笔录完成后没有及时签名,这会导致被处罚人质证时提出程序违法问题。二是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导致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认定难度较大。三是个别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中只认定了一项违法行为,却作出了处以两次罚款的处罚决定。
润州法院认为,加强环境监督与保护,事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事业,而强化环保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环保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提高环保执法能力,是推进环境监督与保护工作的基础。为此,润州法院向镇江市环境保护局发出镇润司法建议(2012)第4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2)镇润司法建议第4号
镇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月至6月,我院共受理涉及你局的行政案件35件,其中非诉行政审查执行案件33件,行政诉讼案件2件,现均已审结。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你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存在以下瑕疵:
1.部分案件的调查笔录对被调查人的身份没有详细记载,内容过于简单,有些缺少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造成被处罚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一名执法人员单独调查、制作笔录,属程序违法。
2.在取证过程中,特别是拍照、取样时,一部分案件既未告知被处罚人,也没有留存两名执法人员取样时的完整照片。另有部分案件中,虽有违法行为的现场照片,但照片中无参照物,照片中也没有记载拍摄的时间、地点及执法人员的签名,造成被处罚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不能确定是在被处罚人单位的现场取样,属事实不清。
3.部分处罚决定书中只认定一项违法事实,但却适用两项罚款种类的法律条款进行两次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的业务学习和培训,特别是对行政处罚实务方面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和培训。
2.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督促各分局执法人员按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发挥市局对分局的监督指导作用。
3.强化审核制度,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市局对各分局送核的材料,在程序、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严格审核把关。
请你局对以上建议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研究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反馈于我院。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效果】
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立即采取了相关措施,并给予润州法院以下回复:
1.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除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公共法律知识学习培训,9月29日,镇江市环境保护局以镇环办[2012]206号文转发了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和《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要求各辖市(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为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7月28日,镇江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镇环办[2012]144号),要求行政处罚案件主办单位全面收集必要证据和补充证据,完善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制度等,发挥市局对分局的监督指导作用。
3.强化审核制度。收到润州法院的司法建议后,镇江市环境保护局对各分局送审的行政处罚案件严格审核把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求有关分局补证后再行处罚,对于未能按期补证的案件不予处罚。同时,试行行政处罚审前听述制度,进一步强化案件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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