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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价高即废标”

2013-02-27 09:27:3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郭文婧

    2013年2月25日,最新发布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指出,通过对部分地方政府2012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协议供货商品成交记录的统计发现,有高达八成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其中,56.1%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以内;17%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至2倍;5.2%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2至3倍;1.5%的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以上(2月25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政府采购“质次、价高、效率差”的问题频频被媒体报道,被称为“钱多人傻”,对政府形象造成了很大伤害,资金浪费严重,背离了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初衷。政府采购“质次、价高、效率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说背后完全没有腐败阴影,打死也没有人相信;说全是腐败阴影,也不客观,除了腐败,还有制度设计本身的原因,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评审专家职业素质不高的现实,以及政府的认识问题。

    毫无疑问,在政府采购的初衷上,在政府采购的社会观感上,价格是最核心、最直观、最活跃也是最敏感的因素。尽管面对政府采购“质次、价高、效率差”的问题,要通过综合治理、多管齐下,但不解决价格问题,就会留下一堆的后门。如何解决政府采购价格虚高的问题,“价高即废标”应是基本原则,如果政府采购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则作废标处理,可再次招标,或者允许采购人直接到市场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7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一些地方出现价格虚高问题之后,相关负责人居然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妄言“中标价与市场价不具可比性”、“政府采购不是要买最便宜的东西”。政府采购理应回到法律精神上来,以市场平均价格为标准,实行“价高即废标”的原则。

    要求政府采购始终选用最便宜的,既不现实也不合适;但政府自行采购高于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的产品,却说不过去。市场平均价格,是一把很好的衡量标尺,既没要求是最便宜的,也没要求是最好的。实行“价高即废标”的原则,既要求采购人深入市场调研,将招标的价格区间设置在最低价和市场平均价之间,而不是现在似乎可以完全忽略的价格区间;同时也要求政府采购的招标、评标、中标、结算等程序要完全公开透明。

    实行政府采购“价高即废标”的原则,好处显而易见:首先,能从根本上遏制政府采购价格虚高的问题;第二,没有了虚高的价格,也就减少了投标者“公关”、“贿赂”的积极性,从而减少腐败现象;第三,有了硬性的标准,也避免了现在评委评标,只要没有实质性违法违规行为,谁也无权否决的弊端;第四,在价格基本确定的情况下,评委可以有更多精力去评价其他要素;第五,有了市场平均价格这个硬性标准,责任追究也就相对比较容易操作。

    当然,“价高即废标”绝不是唯一可以采取的措施。《法治蓝皮书》建议的“理顺管理体制,统一政府采购平台,整合政府采购监管力量,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等措施,也应该尽快采纳,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现政策初衷。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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