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正 田园
法律监督与控辩平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人认为监督本身具有上下阶位的属性,担心刑事审判活动因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受到影响,破坏了控辩平等的原则。笔者认为,审判活动是否严格依法实施本阶段关于控辩平等的规范,正是检察院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刑事审判中法律监督与控辩平等的关系
(一)控辩平等应作特定理解
控辩平等是指在法庭上地位平等以及对抗的手段与机会对等,并不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控辩双方的地位和权利(力)完全相同。
对控辩平等的内涵需要正确理解:1.控辩平等是特定程序范围内的对等。控辩平等重在诉讼阶段的对抗力量均衡,但是由于担当的诉讼角色不同,不可能在每个阶段都享有平等的机会、权利(力)。如被告人无法像检察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时有权决定是否起诉。因此,控辩平等所强调的平等一般仅指法庭审理程序和救济程序的对等,在审前的调查程序以及法庭审理后的执行程序中控辩双方根本不存在平等的问题。2.控辩平等并不代表控辩双方的诉讼参与能力相同。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承担维护法律统一的职责,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刑事追诉权,旨在有效打击犯罪,并不享有私利,因而拥有国家权力,可以使用国家司法资源。而被告人是以个人名义并旨在维护个人利益,并无职责在身,体现的是诉讼权利,虽受法律保护,却不可能与作为控诉方的检察机关在各个方面都完全平等。
(二)控辩平等并不排斥法律监督首先,控辩平等理念所强调的是在承认控辩双方事实上的力量不对等和诉讼角色冲突的前提下,尽可能均衡控辩双方的诉讼能力,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展示矛盾,阐述观点、意见和要求的机会,以求裁判者在兼听的基础上作出裁判。该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均衡控辩力量,形成有效对等与对抗,确保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保障人权与司法公正。而法律监督作为一种程序性的监督,一切监督的实行皆由法律所规范,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是看审判活动是否不折不扣地依法保障本阶段控辩平等,即旨在保障法院正确地适用法律,防止审判过程中权力被滥用,其中也包括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法庭不当活动的侵害。故而,法律监督与控辩平等二者应是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
其次,控辩平等与法律监督的指向不同。检察院在审判阶段实行的法律监督,其对象是审判活动是否严格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这种法律监督多为事后性的监督,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时,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且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法律监督程序才能启动。正是因为如此,在主动的庭审抗辩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的是追诉犯罪的职能,其本身是否拥有法律监督权,与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否平等、与控辩双方在诉讼程序中是否具有对等的表达自己主张、意见和证明自己的主张和意见的机会,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如何正确把握控辩平等中的法律监督
如何看待检察院对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有些人存在认识误区,简单地从字面理解法律监督中的“监督”二字。虽然现实中确有不少“监督”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如行政监督、纪律监督等,但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是一种程序性监督,更类似于请求权,最终实体处分权还掌握在被监督人手中,而不像上下级监督中监督者对被监督者具有实体处分的权力,可以直接改变被监督者的行为。另外,从检察院法律监督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干预程度来看,法律监督的内容仅仅针对的是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这就意味着除非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出现,否则检察机关无法主动启动监督程序。只要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并遵循法律的精神公正地进行裁判,检察院与法院的之间的联系就仅限于刑事案件办理阶段正常推进之中,并不存在法律监督权的赋予使检察院在庭审过程中绑架法院独立审判权、破坏控辩平等原则的问题。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诉讼控辩平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作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监督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的同时,还应客观对待审判中被告人的合法程序权利,全面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就要求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检察官应肩负代表国家依法进行公诉和法律监督的职责,不能只追求打击犯罪,而是依法守护客观公正,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地阐述被告人罪轻或法定从轻、减轻的事实和情节,并且对错误的裁判或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违反程序的审判行为都应提出法律监督。
最后,还应注意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不同于辩方以个人名义维护个人合法诉讼权益。辩方的监督具有可选择性、权利性,而检察机关应忠实于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认识法律监督的必为性,杜绝该为不为等失职行为的出现。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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