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近日撰文指出,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关系问题上,应摒弃把实质法治看作法治的高级阶段,把形式法治看作法治的初级阶段或低级阶段的传统观点,实际上,发达的法治状态应该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并存。
以前的那种观点,容易忽视对形式法治的重视,它往往把形式法治放到一个比较低的地位。但实质上,再发达的法治,依法办事、遵守法制、遵守法律也都必须要强调,这个就是形式法治所表达的内容。形式法治简单讲,就是法律的统治,就是依法办事。实质法治无非是再加上一些实质性的价值要求,法律必须是良法,法律必须反映人类的价值要求,如平等、民主、公正、自由等;治是善治,就是良法善治,达到这样一种状态。但是谈到“治”,离开形式法治,就会越走越远。所以,我们不能把形式法治看得很低。
在中国目前阶段,可能主要的还是要完成形式法治。只要一个法的效力没有被废除,我们就要遵守它,执行它。尤其是在中国当下,处在一个动辄就对法律进行怀疑、对法律的权威进行怀疑的阶段和环境,我们作为法律人,作为执法者,更要捍卫法律的权威,只有捍卫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才能凸显。中国现在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民众都要树立强烈的法治意识。法治不能后退,法治不能动摇,法治的信念必须要强调,作为法律人,更要强调宣传这样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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