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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的监督

2013-02-27 08:57:2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雷丰超

    民诉法增加了检察院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在民诉法上有了明确要求。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依法强化对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民事司法公正。

    ■充分认识强化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重要意义

    1.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2010年7月,“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司法人员渎职行为作了明确规定。高检院领导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以及高检院学习贯彻修改后民诉法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和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的监督,要坚决纠正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违法等问题。

    2.适应民事诉讼发展趋势的要求。民诉法既强化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强化了检察监督,体现了当事人诉权、审判权、检察权“三权”制衡发展、促进司法公正的民事诉讼发展趋势,基本思想在于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审判人员是公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审判人员违法是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违法,强化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由对事监督向对事与对人监督相结合转变,就是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

    3.加强反腐倡廉、确保公正司法的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公正司法。违法行为多与腐败相伴。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不仅导致裁判结果背离公正,更直接损害了国家公职行为的廉洁性、纯洁性。强化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是从根本上推进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反腐倡廉、推动廉洁高效司法的需要。

    ■准确把握对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基本要求

    1.正确理解违法行为的含义。民诉法规定的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是指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理解这一含义应具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审判人员是指民事诉讼中承担审判职责的司法人员,包括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审理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二是违法行为指的是程序违法的行为和违反相关办案纪律的行为,如果违反的是实体法的规定,如适用法律错误等,则不属于此处的违法行为;三是审判程序的范围具体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中规定的程序,也包括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还包括第一编总则中的管辖、审判组织、回避、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各种保障审判进行的程序。此外,民事特别法中规定的审判程序,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破产程序等,也当然属于审判程序范畴。

    2.在多元化监督格局下把握违法行为监督的定位。根据修改后民诉法,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内容包括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执行活动监督以及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三个重要方面。三者结合实现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同时,多元化监督格局,是各级检察机关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职能优化的格局。由于大量的审判、执行活动发生在基层,绝大部分民行检察力量也在基层,而执行监督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实行同级监督,这就使基层民事检察职能得到了有效充实。因此,无论是从民事检察的基本内容来看,还是着眼于基层民事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应当成为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中有着独立地位的一元。

    3.强化依法规范监督的理念。适应民诉法修改的新要求,应当进一步牢固树立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的理念。一是“打铁必须自身硬”。检察机关必须保证自身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法规范要求,才有资格监督纠正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二是民诉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但对于如何发现、调查、核实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等具体程序却缺乏规定。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探索,但必须“自觉严守检察权的边界,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履行职责,不能违背立法精神,不能越权解释法律进行自我授权”。三是违法行为监督影响较大。违法行为监督是对人的监督,涉及到对审判人员执法能力、水平、态度、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因此,特别需要加强执法规范,统一执法尺度,确保执法效果。

    ■积极开展对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

    1.健全制度规范。具体来讲,应当包括对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的线索管理、程序启动、程序审批、违法行为认定标准、违法行为监督结果运用、违法行为监督法律文书等方面。要通过健全制度规范明确违法行为监督办案期限与要求,明确可以采取的监督措施,明确必须禁止的执法行为。

    2.完善机构职能。明确全国各级检察院在违法行为监督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如高检院和省级院主要负责立法调研、制度建设、法律文书制定等,同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开展办案指导;分州市院主要负责整合本地办案资源,协调有关方面,解决办案困难,指导基层院办案;基层院主要负责办理案件,积累经验,发现问题。

    3.正确把握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手段、方式和时点。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职责。“两高三部”会签文件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中的渎职行为的职责。二者内容上存在交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在比较和相互参考中履行好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职责和对渎职行为的调查职责。

    具体而言:一是范围。渎职行为要求是严重违反民诉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其范围既包括审判人员的渎职行为,也包括执行人员的渎职行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则没有要求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件,在范围上不包括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二是监督手段。由于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监督中调查核实的措施与手段,原则上应当与渎职行为调查手段有所区别。三是监督方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发现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进行监督。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四是监督时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同样属于事后监督,其程序启动的时点应是违法行为发生后,而不能在审判程序进行中为了防止和发现违法行为而开展所谓的“事中监督”、“同步监督”,否则将会对法院正常行使审判权造成干扰。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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