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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上好“校园安全”第一课

2013-02-26 15:37:5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天津日报 

    公安南开分局治安科负责人说,校园伤害案案发量尽管不大,但是,影响恶劣,值得全社会高度关注。该负责人呼吁教育管理部门加强对校园的安全防控,也希望广大家长不要把孩子的教育责任全部推到社会,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工作之余应将精力更多投入到子女的日常教育中。图为公安部门与消防部门人员向小学生讲解安全常识。 记者 吴迪 摄

    金属包边的“九尺讲台”,成了南开区9岁女孩小小的梦魇。额头上的10针缝合,仅是肉体上的疼痛,她内心的恐惧远远难以消除。在家长的一再要求下,历经3个月,甚至在寒假的休整后,讲台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很难想象,在哪一天,另一个无辜的孩子,会再次在这里“跌倒”。

    2月25日,中小学学生结束寒假,开始校园生活。校园安全事故绝非个例:学生课间打逗受伤,老师言辞激烈致学生想不开坠楼,体育课时不慎摔伤……类似的校园安全事故,本报曾多次报道。痛定思痛,类似的校园安全隐患还有哪些?校方是否有一整套完备的紧急预案等问题应引起社会各界深思……

    (案例中未成年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回放

    [家长讲述]

    讲台台阶——女孩小小的梦魇

    小小是南开区水上小学二年二班学生,天真、活泼,但是,经过这次事故后,却变得沉默寡言。接受记者采访时,她甚至不敢回忆当时跌倒的那一幕。小小的父亲徐先生向记者转述了事发经过。2012年11月28日上午下课后,教语文的郭老师让学生拿练习册找她批改。“小小平时很怕郭老师,不敢耽搁时间,跑着去交作业,一不留神,在讲台前摔倒,额头刚好磕在讲台台阶的金属包边上,血一下子就涌了出来。”闻讯赶来的姥爷将孩子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创口长达3厘米,据医生讲,再深一点就伤到骨头。因创面较大,医生进行了双层缝合,一共缝了10针,内部4针,外部6针。

    徐先生说,事发至今将近3个月,他们与校方多次接触,校方的态度让人失望。其一,学校教学设施存在致命缺陷,学校却听之任之,放任危险。之所以出现这么严重的事故,是因为教室讲台台阶有锋利的金属包边。而且,教室地板相当滑,尤其是在第5组和第6组之间,有一块地板已经活动。“亡羊补牢未为晚”,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对所有学生的安全都存在威胁。学校应该进行全面排查并予以整改。事发后,我们多次希望学校能予以整改,但是,学校却态度冷漠,迟迟未见动作。

    其二,学校缺乏校园伤害事故后的紧急预案。徐先生说,女儿磕伤的伤口较深,老师只是用一些不太干净的卫生纸给孩子敷上。因血渗出的量很大,卫生纸很快用完,老师竟然找来一条脏毛巾,给孩子敷到头部。姥爷接到电话后赶到学校,用时大约20分钟,此期间,学校没有任何有效的伤情处理,也未及时送孩子就医。姥爷将孩子送到医院,随行老师仅掏了挂号费,其他费用都是家长负担。

    其三,事发时的郭老师平时对孩子很严厉,曾多次当着全班孩子批评学生,孩子们都很怕她。徐先生说,该老师常采取惩罚性教学方法,如一遍错了抄三遍,再错抄十遍。小小就是因为怕挨说,才慌里慌张跑过去交作业,导致摔倒受伤。事发后,该老师一直没有和家长联系,甚至连一个电话、一条短信也没有。这样的老师,让家长心寒。

    “小小的意外事故虽然是偶发,但暴露出了学校的教学安全隐患。我们事后了解到,南开区很多中小学的讲台台阶,都有类似安全隐患。”徐先生希望水上小学能重视学生的就学安全,也希望其他学校都能引以为戒。

    [事发学校]

    出事教室——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接到反映后,记者曾赶到南开区水上小学实地调查。记者看到,这个学校的教室讲台有两种装修风格。1楼、2楼是低年级教室,讲台台阶大多铺设了木地板,立面的棱角连接处,使用了金属包边,异常锋利。遇到拐角处,有的金属包边几乎呈90度角。如果学生一旦跌倒、磕碰,其后果可以想象。3楼以上的教室是高年级所用,其讲台没有做类似装修,保留了原有的水泥地面。因台阶的连接处和拐角较为圆滑,即使有学生不慎跌倒、磕碰,伤害程度也明显降低。记者同时留意到,因年久失修,讲台上的部分地板已经有所松动,易造成危险。

    南开区水上小学高校长接受采访时称,对教室的讲台做金属包边,是多年前的统一装修模式,南开区很多学校都这样,她承认金属包边的讲台有潜在危险,易造成学生意外伤害。

    “事故已经发生2个多月,趁着放寒假,学校为何不尽快施工,消除危险?”对于记者的提问,高校长答复称:“家长不让我们改……我们要保留现场……”“即使出于您的考虑,保留一间事故发生的教室就可以了,其他那么多教室,为何不尽快施工?”对于记者的提问,学校负责人没有给出答复。对于学校是否按规定设置医务室的问题,该负责人也没有给出答复,不过,她解释称,给小小敷伤口的卫生纸是老师平时所用,较为干净,而那条敷在伤口上的毛巾,也并不是像家长所称那样脏得厉害。

    高校长解释称,学校已经对郭老师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准备将她调离温泉校区。此外,事发当时,学校立即通知了孩子家长,对孩子进行了积极的救治,“我们已经找了一辆学校老师的私家车,准备把孩子送到医院,这个时候,孩子的姥爷刚好赶到,就一起到了医院。”高校长解释称,因随行老师没有带太多现金,才仅支付了挂号等费用,其他大部分费用都由孩子家长垫付,“我们也不是不想解决问题,但是,事发后家长向警方报了案,我们一直协商,没有达成协议……”

    2月21日,小小返校。家长看到磕伤人的台阶没有做任何处理。昨天,小小正式上学,家人看到台阶做了处理,但处理结果却更令人担忧。“学校仅是把金属包边给拆掉,两片木板茬裸露在外,像两排尖锐的牙齿。安全隐患不仅没有消除,反而更让人揪心了……对于学生的安全,学校怎能如此冷漠啊……”小小的家人忧心忡忡地说。

    [记者调查]

    部分学校存在类似安全隐患

    不仅在南开区,记者在河西区、河东区等部分学校看到,也有类似水上小学讲台台阶式样的安全隐患,有的台阶虽然没有金属包边,但连接处和拐角处的水泥角同样很锋利。河西区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邵春琦说,按照市教委的统一要求,河西区各中小学都配备有专门的医务室和医务人员,配备的应急药箱内,止血纱布、绷带、血压计等都包含在内,有的学校医务人员由体育老师或其他科目老师兼任,但必须保证出现意外伤情后第一时间能立即处置。对于学校内的桌椅板凳等教学设施,市教委统一招标采购,不会出现尖锐的棱角等安全隐患。

    邵主任透露称,校园意外事故不可避免,很多学校都曾或大或小出现过意外伤害事件,但是,每年会出现多少例类似事故,区教育部门并没有准确的统计数字,但每年都会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学校务必加强此类事故的安全防范,并要求学校在出现事故后努力妥善解决善后事宜。此外,市教委在各区县教育部门力推校园意外伤害险,各中小学学生都上有类似保险,一旦有意外事故,也可减轻家长和学校负担,有利于事故的解决。

    但是,关于讲台台阶安全隐患问题,邵主任也坦言此前并未有太多关注。她说,有的教室,尤其是音体艺术类教室,出于防静电、防尘等需要,会出现金属包边的情况。对此,市教委等部门没有统一规定,每次检查也是规定“保持完好”、“没有破损”。邵主任称,个别学校教室讲台台阶磕伤人的意外,给他们敲响了警钟,该区将对此专题研究,出台相关措施,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出现。

    案例剖析

    什么原因使“花朵”很受伤?

    [硬伤]

    部分学校未认真执行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类似讲台台阶伤人的校园事故,并不鲜见。记者就曾经报道过一起“学生在楼梯井处坠楼”的事故。《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教学楼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超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室内楼梯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其中还明确提到,“中小学教学用房的楼梯,一般来说,是不宜设楼梯井的,因为中小学生喜欢攀登楼梯栏杆,在扶手上滑戏,稍一不慎,就有从楼梯井坠下的危险。另外,当紧急疏散时,中小学生在慌张、拥挤、争相下楼的情况下,也有被挤下楼的危险。”

    但是,本市部分学校未能认真执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事故发生的小学,楼梯井宽约1米多,长约2米,远远超出标准的规定,其楼梯扶手也非常低矮,加上扶手下的铁栏杆上有花格,小孩子会很容易攀上去打滑梯。而一楼,是坚硬的地砖。学生小强在下课时,拿楼梯扶手当滑梯,从2层半的位置摔下,险些丧命。事故发生后,本市很多存在类似安全隐患的学校,都在楼梯井的位置加装了安全网等防护措施,避免类似危险的发生。

    [软肋]

    教师教育方式欠缺

    独生子女心理承受力脆弱

    还有一些事故的发生,也与教师的教育方式欠缺和独生子女学生的心理承受力日益脆弱相关。本报曾经报道,北辰区双口小学11岁男生小辉,因为纪律问题被教师叫到办公室。在等候家长到校的过程中,从教学楼3楼跳下自杀。幸亏救治及时,虽脱离危险,但心理受到极大创伤。在大港太平村二中的一起校园安全事故中,中学生小山因在课堂上被老师打伤,四处求医治疗,仍有头痛、胸闷等症状,但始终查不出确切病因,并因此而厌学,被迫休学。学校也为此背负了沉重的治疗费等负担。

    心理专家徐梅接受采访时称,上述事件的发生,应引起社会重视。一方面学校应加强师德教育,严禁体罚、校园暴力,应掌握学生心理,因势利导。另外,现在的孩子多是独生子女,受到的溺爱较多,禁不住外界的刺激,容易出现偏激。家长应该正确引导,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律师提醒

    操场、楼梯、建筑死角易出事

    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律师说,该所近2、3年来已经代理了20多起校园安全事故案例,每起案例都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他分析称,在校内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点是操场、楼梯、建筑死角。多数事故都是正常上课时,因管理疏忽,致学生间相撞致受伤。

    该所律师去年代理了一起“河西区三水道小学学生小雨受伤”案,较为典型。受伤学生小雨11岁,在一次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组织400米跑步测验,小雨和同学小琳分在同一组测验。在跑步中,小琳将小雨撞倒在地,造成小雨右尺骨近端、桡骨颈、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右上肢功能障碍9级伤残。事发后,小雨将学校诉上法院,学校答辩称该校体育场地经过严格检查,体育课符合教学规定,课前有准备,进行有序,任课教师尽到了相关职责,小雨在400米跑步测试中受伤纯属意外。

    潘强说,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三水道小学系教育机构,其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和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该义务包括对学生的教育、学校的日常管理和保护,保障学生的人身不受侵犯。小雨系正常上体育课,由于学校未能尽到确保学生安全的职责,导致小雨受伤,三水道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学校赔偿小雨各项经济损失5.6万元。

    律师说法

    如何界定

    学校责任?

    校园是孩子们日常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校园伤害案中,如何界定学校责任?难道只要孩子受伤,学校就不可避免地承担所有赔偿?本报记者咨询了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

    未成年人的法律分类

    “教师对于在校学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卢律师分析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在幼儿园学习生活的幼儿以及在小学学习生活的学生,一般都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通常来讲,在校学习的中学生一般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律之所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学生给予特别的规定,主要在于这些在校学生智力发育还不够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和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而必须对这些孩子的身心健康加以特殊的保护,这就要求学校切实履行自己相应的管理义务。”卢律师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伤害后,其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形式也是不同的,通常可以分为三种责任形式: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补充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

    首先,对于不满10周岁的学生,学校承担推定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例如,3岁男童在一家幼儿园课间玩耍时不慎摔伤,为此住院产生1万元的医疗费用。法院认为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依法判决赔偿损失2万余元。

    过错责任

    其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过错责任。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学生在校园里遭受人身伤害的,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校尽到职责的即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学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需要承担的赔偿数额应以学校的过错大小进行确定。例如,12岁学生李某某在放学下楼梯时,由于教学楼楼梯有积水,学校清洁人员未能及时清理,致使学生李某某摔倒,造成腿部骨折,为此花费3万多元治疗费用。事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受害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并获得胜诉。

    补充责任

    最后,针对未成年学生遭受校外人员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学生受到校外人员伤害,首先要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则只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优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例如,因为学校安保人员擅离职守,致使校外人员李某进入学校,无故将该校小学生张某打伤。为此,伤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应由侵权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记者手记

    冷漠是最大安全隐患

    九尺讲台台阶,成为伤人的“血盆大口”,令人揪心;而水上小学负责人的漠视态度,则更让家长们忧虑。

    保证学生在校的安全,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一再出现的校园意外伤害,凸显的是教育管理的缺失。其实,只要多一些责任心,多一些爱心,多一些留心,很多令人心惊的意外,并不是不可以避免。

    冷漠,是最大的安全隐患。只有消除冷漠,将校园安全真正放在心上,我们的教育部门才能真正赢得家长们的信任,对得起“人民教师”这个光荣称号。面对讲台台阶的“血盆大口”,面对孩子们面前的潜在危险,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放心地“睡大觉”。不要因为我们成年人的疏忽、大意,让我们的孩子一再地流血、流泪。

    法官总结

    校园伤害

    都有哪些形式

    市高级法院陈法官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将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主要表现归纳为七种形式。

    1

    课间伤害

    学生在课余时间相互追逐、戏耍、打闹时不掌握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伤害。

    2

    挤压与踩踏事故

    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门口等黑暗和狭窄的地方互相争先而造成的挤压、踩踏等事故。

    3

    交通事故

    缺乏交通知识和忽视交通规则:不走人行道、随意横穿马路、强行超道、高速骑车、骑车带人等造成的交通事故;乘坐非法营运车辆造成的伤害。

    4

    活动伤害

    体育活动或体育课上不遵守纪律或注意力不集中,活动随意,体育器械使用不得要领而造成的伤害;在劳动或社会实践中安全意识差,操作不熟练或不规范而造成的伤害。

    5

    管理缺失事故

    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得力,如学生因取暖、用电、饮食卫生不当而造成火灾、触电、中毒等事故。

    6

    教育缺失事故

    少数学生缺乏安全意识,到有危险的山塘、水库、河流及其他水域游泳,造成意外溺水死亡。

    7

    特殊伤害

    因学生心理状态异常,受到意外冲击,易造成的自伤、自杀。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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