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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上好“校园安全”第一课

2013-02-26 15:37:5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天津日报 

    律师说法

    如何界定

    学校责任?

    校园是孩子们日常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校园伤害案中,如何界定学校责任?难道只要孩子受伤,学校就不可避免地承担所有赔偿?本报记者咨询了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

    未成年人的法律分类

    “教师对于在校学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卢律师分析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在幼儿园学习生活的幼儿以及在小学学习生活的学生,一般都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通常来讲,在校学习的中学生一般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律之所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学生给予特别的规定,主要在于这些在校学生智力发育还不够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和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而必须对这些孩子的身心健康加以特殊的保护,这就要求学校切实履行自己相应的管理义务。”卢律师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伤害后,其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形式也是不同的,通常可以分为三种责任形式: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补充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

    首先,对于不满10周岁的学生,学校承担推定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例如,3岁男童在一家幼儿园课间玩耍时不慎摔伤,为此住院产生1万元的医疗费用。法院认为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依法判决赔偿损失2万余元。

    过错责任

    其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过错责任。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学生在校园里遭受人身伤害的,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校尽到职责的即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学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需要承担的赔偿数额应以学校的过错大小进行确定。例如,12岁学生李某某在放学下楼梯时,由于教学楼楼梯有积水,学校清洁人员未能及时清理,致使学生李某某摔倒,造成腿部骨折,为此花费3万多元治疗费用。事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受害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并获得胜诉。

    补充责任

    最后,针对未成年学生遭受校外人员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学生受到校外人员伤害,首先要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则只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优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例如,因为学校安保人员擅离职守,致使校外人员李某进入学校,无故将该校小学生张某打伤。为此,伤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应由侵权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记者手记

    冷漠是最大安全隐患

    九尺讲台台阶,成为伤人的“血盆大口”,令人揪心;而水上小学负责人的漠视态度,则更让家长们忧虑。

    保证学生在校的安全,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一再出现的校园意外伤害,凸显的是教育管理的缺失。其实,只要多一些责任心,多一些爱心,多一些留心,很多令人心惊的意外,并不是不可以避免。

    冷漠,是最大的安全隐患。只有消除冷漠,将校园安全真正放在心上,我们的教育部门才能真正赢得家长们的信任,对得起“人民教师”这个光荣称号。面对讲台台阶的“血盆大口”,面对孩子们面前的潜在危险,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放心地“睡大觉”。不要因为我们成年人的疏忽、大意,让我们的孩子一再地流血、流泪。

    法官总结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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