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纠纷解决的最后机关,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的中心,也沉积和承受大部分的社会矛盾和怨气。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是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的调处者和裁判者,因其独特的执法职务特征,不得不比普通公务员承受更大的安全威胁。
近年来,哄闹法庭、殴打审判执行人员等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暴力抗法事件频频发生、屡禁不止。2010年6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枪击事件,致3死3伤,同年6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6名法官在执行案件时又遭暴力袭击,今年2月7日,陕西省铜川市两男子携带汽油前往王益区一法官家中纵火致1死3伤。
发生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等暴力抗法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又有历史文化方面的传承。虽然当前确实存在少数法官司法不公的问题,但发生危害法官人身安全主要是行为人意气用事、法制意识淡薄等因素所致。一是法制意识淡薄。暴力抗法行为人的法律文化意识极差,不清楚对抗执行的法律后果;二是对暴力抗法缺乏打击力度。现实中往往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理了事;三是部分审执人员执法行为简单、粗暴,审判执行行为的不规范、不文明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暴力抗法;四是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导致司法权威的缺乏。当前,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要求极高,而少数案件也确实存在裁判不公,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司法权威难以真正确立。此外,审判机制不健全以及法院缺乏快速应变能力等都与哄闹法庭、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不无关系。
因此,如何建立合理的矛盾分流机制,进一步提升法官解纷能力,进一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才是从源头上、根本上杜绝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的有效之举,也是确保法官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保障法官人身安全刻不容缓,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一方面,借助社会力量保障法官人身安全。要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协助机制,聘请镇村干部、人大代表以及人缘较好、威望较高的村民作为法院调解、执行工作的联络员,在法院调解案件、巡回审判、就地执行时,邀请他们到场协助调解和执行,既为法院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在发生当事人及案外人扰乱审判执行秩序、暴力抗法、侵害法官时,他们又可以利用“熟人”的优势发挥劝解、阻止、保护等作用。
另一方面,通过提升法官综合素养实现自我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问题、新矛盾日益凸显,不能再以传统的“案结”作为评判司法工作的唯一标准,而是应当在审判过程中注重解开当事人双方矛盾的“心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真正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这就对新时期法官的司法技能提出了更高的司法要求。法官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法律专业能力,还要注重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升调解能力和调解技能。近年来,各级法院大量招考法学院学生,30岁以下年轻法官占法官总数的近三成,他们虽然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但社会阅历不多,洞察社情民意的敏感性不足,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因此,对这些年轻法官做群众工作能力、调解能力再培训再提高意义重大而深远。在当前开展“司法作风走转改”活动中,要进一步密切法官与群众的血肉关系,增强群众观念,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认同、理念认同和语言认同;要通过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引导广大法官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筑牢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要进一步加强庭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真正消除当事人心底的疑虑,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让他们“胜败皆服”。
惩治暴力抗法行为应从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切实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要切实提高审判执行质量。裁判公正、执行规范是预防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的最根本前提。法官公正司法不给当事人留下质疑,法院处置突发事件就会“心中有底”,就不会“畏手畏脚”;二是要制订有效的突发事件处置方案。法院应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暴力抗法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控制;三是要加大教育惩治力度。对于哄闹法庭的当事人或案外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控制混乱局面。对于哄闹法庭或是暴力抗法情节严重,特别是造成审判人员轻伤以上的,应及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惩治打击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四是要教育审判人员加强自卫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发生的敏感性;五是要切实转变审判人员工作作风。审判、执行过程中,法官要文明、公开、规范,不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切实防止工作作风粗暴;六是要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对于在哄闹法庭、暴力抗法等事件中受伤的法官要给予物质上的补助;对于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作者 林振通 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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