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宝仓 何芳莉
近年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刑事审判监督方式,拓宽刑事审判监督途径,取得较好效果。2008年以来,该院共提出抗诉案件14件18人,法院改判13件17人,改判率92.9%。该院主要做法包括:
一、注重强化监督意识,提升监督能力。一是注重强化三种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将审判监督工作作为公诉干警目标考核的重要标准;强化监督意识,着力改变部分干警存在的“重协作、轻监督”、“重起诉、轻抗诉”等错误思想;强化效果意识,要求审判监督不但要注重法律效果,还要注重社会效果,不但要注重抗诉数量,更要注重抗诉效果。
二是注重提升三种能力。坚持周一集体学习,由干警轮流讲授专题,加强法律素养,提升审查证据能力;每月开展疑难案例研讨,对类案进行分析,对有重大分歧案件跟踪监督,提升发现问题能力;实行量刑分类审查等制度,提升准确提出量刑建议能力。
三是注重规范三个环节。注意规范案件证据审查环节;规范出庭公诉环节;,规范判决审查环节对判决、裁定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定性与起诉书指控不一致、法定量刑情节发生变化以及量刑超出公诉人量刑建议等问题,承办人必须在审查表中写明原因,分析论证后提出意见。
二、注重灵活运用监督方式,确保监督成效。一是由专人负责重点案件审查监督。加大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案件的监督力度,将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作为重点,在案件判决后由专人进行审查,对案件证据进行梳理审查,考量判决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
二是交叉评析法律文书发现“抗点”。通过交叉评析,拓宽发现刑事抗诉案件的途径。在收到判决后三日内,对判决书进行交叉评析,重点评析诉判是否一致、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
三是通过量刑分类对比审查发现“抗点”。通过对案件进行分类,对同类案件明确专人进行审查,总结归纳类案判决中可能出现的抗点,及时掌握同类案件的审判平衡状况,提高审查的针对性。
三、注重联系沟通,增强监督效果。检察员与审判员、分管检察长和分管院长注意沟通联系,力求在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交换意见,最大限度地消除法检分歧,既节约司法资源,又达到公平公正审判的目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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