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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醉驾,三大疑点待解决

2013-02-26 09:17: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祝连勇 张玉亮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为危险驾驶罪。实践中,依照危险驾驶罪规定处罚的案件较多,呈现一定特点及规律,值得实务工作者和学界的注意和进一步研究。

    基本情况

    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敦化市检察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86件,占受案总数的27.5%,均已作出有罪判处,其中适用缓刑的占59.5%,判处拘役的占40%,免予刑事处罚的占0.5%。

    案件特点

    1.从年龄上看,犯罪嫌疑人全部是中青年。

    2.从性别上看,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是男性,只有一起涉案人员是女性。

    3.从文化程度上看,犯罪嫌疑人全部是大专以下学历。初中及以下文化的“醉驾”者占总数的82.6%,高中、中专文化的占13.4%,大专学历的占4%。

    4.从身份上看,犯罪嫌疑人多为农民、打工者或个体小老板,占94.3%,其他职业者占5.7%。

    5.从驾驶的机动车型上看,主要为摩托车,占80.5%,其他机动车辆占19.5%。

    6.从犯罪嫌疑人醉酒程度上看,在已结案件的186名嫌疑人中每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集中在100-200mg之间,其中100mg以下及200-300mg之间的占15%,100-200mg之间的占83.8%,300mg以上的占1.2%。

    原因分析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驾驶人员学历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安全行车意识,对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醉驾入刑缺乏基本认识,对醉酒驾驶罪判处的法定刑不了解。大部分驾驶人员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摩托车。另外,对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作为行政处罚和构罪标准的临界点不清楚,主观上对喝酒量的多少就能达到入罪标准没有具体的认识。

    2.驾驶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受不良饮酒风俗习惯影响较深。醉酒驾驶人员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风险意识不强。在侥幸心理的驱动下,在他人盛情劝说下,禁不住诱惑,安全意识被抛到脑后。加之我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自古以来,无酒不成席,酒席上各种办法劝酒、派酒,促使醉驾现象较多。

    3.相关部门对醉酒驾驶的宣传力度还不够。由于缺少深入社区、农村、企业的宣传手段,一部分人,特别是一些文化层次低、不关心国家大事、不浏览报纸及新闻的肇事者,缺少有效的途径来获取相关的信息,对醉酒驾驶入罪完全不知情,对醉酒驾驶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稍加注意、开慢些应该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疑难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1.关于“机动车”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同时该条还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骑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可见,并非所有的机动车都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所以如何准确地把握涉案交通工具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是认定危险驾驶罪的首要问题。

    2.关于“道路”的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还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那么,行为人如果在小区或者村庄等区域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犯罪呢?这一问题尚存争议。

    3.关于隔时、隔夜饮酒问题。酒精在体内有一个代谢的过程,例如中午喝酒,晚上被查获,或晚上喝酒第二天被查获,而查获时酒精检测仍然达到醉驾的标准,是否一概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存在争议。

    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入罪的犯罪行为,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不能存在盲区,应充分借助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平台,深入社区、农村和企业,广泛宣传危险驾驶罪的有关法律、法条以及醉酒驾驶的危害后果,确立重点宣传对象,目前,应将农民、摩托车驾驶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应将饭店、酒楼、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

    2.加大打击醉驾的工作力度。由于公、检、法等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快速办案机制,加大打击醉驾的工作力度,开展醉驾摩托车专项治理工作,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公安机关要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检察院、法院应对危险驾驶犯罪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要快速审查、尽快判决。

    3.加强醉驾证据的收集力度。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4.对醉酒驾车的整治要常抓不懈。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对醉酒驾车的整治要常抓不懈,加大打击力度,有效杜绝醉驾者的侥幸心理,防范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在办案的同时,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使之深刻认识醉驾的社会危害性。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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