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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工作的转型发展

2013-02-25 10:04:5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民诉法修改后,一方面通过监督手段和范围的拓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作为公权力的民事审判权的法律监督;同时,又对私法领域保持理性和谦抑,让当事人尽最大可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权利救济,最大限度地由法院救济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检察监督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之后嵌入,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检察权的理性监督。民诉法为完善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制度奠定基础,也为民事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明确了方向,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如检察建议的效力保障,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和具体程序,抗诉理性回归后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持续发展等问题。这对于民事检察工作未来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因此,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应当顺应诉讼规律,转变执法理念,调整办案结构,整合监督资源,走多元化发展之路。

一、科学定位,保持理性、谦抑。既要防止步入一般监督的误区,造成检察权对私法领域和私权纠纷的过度干预;又要防止检察权对审判权监督无所作为。如为了追求抗诉数量,不顾当事人是否有正当理由,办理大量对一审生效裁判抗诉案件,甚至引导当事人放弃上诉而转向申请抗诉,为此付出巨大的司法成本,而在监督法官违法犯罪方面却无所作为。法律监督权宜保持审慎和谦抑,应以公权力行使中的违法、失职、滥权为监督重点。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违法不予介入,减少国家干预,否则会偏离检察权的定位,违背诉讼规律,偏离法律监督的方向。

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涉及的领域大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按照市场法则进行自由交易,实现高度的意思自治,国家对此表现为最大限度的包容,尽可能避免公权力干预,否则会造成公权力的滥用,浪费有限的监督资源。

二、合乎比例原则,监督恰如其分。比例原则要求检察监督的方式、手段、力度与所监督的对象、监督的目标等相应,监督所付出的成本与取得的效果相称。如对法院民事审判中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刚性监督手段,而对于民事审判中的一般瑕疵,则采取柔性监督手段。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重心是监督民事审判权是否合法行使及公力救济。如果有多种监督方式可以行使的话,应选择最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发挥审判救济能动性的方式。

监督合乎比例具体表现在:首先,只有当事人穷尽了普通诉讼程序后,即通过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和自行纠错程序仍然未能解决,当事人申请抗诉,检察机关才启动监督,确保监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次,采用的监督手段与监督目标要合乎比例。如对民事审判中一般违法或标的较小、影响不大的案件错判,尽可能采取宽缓的监督手段——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纠正审判中的瑕疵和不当;对标的大、有影响的案件错判,一般采取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第三,民事检察监督的中心始终是作为公权力的民事审判权,原则上不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处于中立、超然的立场。只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才介入监督。第四,尽管生效裁判存在瑕疵或不当,但无法通过抗诉启动再审解决的案件,检察机关尽可能通过协调、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尽可能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

三、充实基层职责,实现监督多元化。由于基层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按照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正当理由,否则,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可见,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一般只对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以及当事人未行使上诉权有正当理由的案件。在对一审生效裁判监督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形下,基层检察院的提请抗诉必须理性回归,实现转型发展,进一步调整、充实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就成为必然选择。

民诉法实施过程中,基层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1)对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以及当事人未行使上诉权有正当理由的案件错判提请抗诉;(2)针对一审生效的错误裁判、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及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3)针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4)调处民行申诉案件和服判息诉;(5)支持起诉;(6)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7)承办上级院转办、交办的案件。

四、强化职业技能,提升监督品质。民诉法修订实施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绝大多数是被法院驳回的再审申请或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审查必须严格质量,既要监督纠正明显不公的裁判,又要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树立监督的良好品质。应当清醒地看到民行检察人员与职业法官群体业务之间的差距,特别是基层从事民事审判的一线法官,每年办案上百件,不仅积累丰富的经验,也提升业务素质。

作为监督者没有相当的专业水准,要使被监督者信服实非易事,民行检察人员专业化、职业化任重道远。只有通过高品质的说理,才能更好地促进法院改判纠错,赢得社会公信,体现监督价值。同时,要不断提升纠纷化解水平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实现情理与法理、感性与理性的和谐统一。

民诉法修改后,大量的申诉案件涌向检察机关,服判息诉压力很大。检察环节调处纠纷显得更为重要,案结、事了、人和尤其可贵。监督中,要找准矛盾化解的切入点,透过当事人双方直接利益冲突的表象,进入深层次的矛盾,包括许多与诉请相关的间接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尽可能劝导双方当事人和解,修复当事人之间扭曲的社会关系;对于不抗诉、不提出检察建议等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民行检察人员要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其中有的案件存在社会不稳定隐患的,还须做好风险预警应对。从某种程度上看,需要监督者既是“专家”,又是“通才”。

(傅国云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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