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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制度,政策代替不了法律

2013-02-25 09:58: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错保率、漏保率如此之高,不仅会对低保制度公信力造成损伤,浪费财政资金,滋生腐败空间,也会对有关低保部门公信力造成损伤

近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社会保障绿皮书。在安徽、福建等5省市调查显示,受调查的低保家庭中,6成不是贫困家庭,有近8成的贫困户没有享受低保救助。调查结果显示,漏保率和错保率都比较高。随着贫困线标准的提高,错保率大幅下降,但漏保率的降幅较小(2月24日《新京报》)。

尽管我国早自1999年10月1日起就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各地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实施条例,另外还出台了与低保有关的“意见”等,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作为惠民、兜底的低保制度,与制度设计初衷有很大偏差。可以不夸张地说,放眼全国,低保乱象丛生。

譬如,在内蒙古包头市出现了“最富低保户”,名下拥有六处房产;在西北某县,竟然出现地方政府在免费发放“惠民卡”过程中强行搭售手机要求低保户必须购买的现象;在河南省偃师市翟镇出现多名死者“吃”低保的怪象。另外,“开宝马吃低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也被舆论多次拿出来剖析、热议。

归咎起来,低保问题主要反映在错保、漏保现象很突出。所谓“错保”,大概意思是保障了不该保障的家庭,浪费了保障资金;所谓“漏保”,意思是该保障的家庭却没有纳入保障。显然,“错保”有有意与无意之分,有意造成的错保很可能与“人情保”、“关系保”有关;而无意造成的错保,大概属于工作失职。

“漏保”,要么是相关部门工作疏忽,要么是低保线画定不清晰,某些家庭该不该纳入低保,政策或许存在弹性空间。前者显然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工作失职的责任,而后者则要明确界定低保线,避免政策漏洞造成“合法漏保”。总之,不管是错保还是漏保,都必须早日彻底纠错。

按照常理,贫困户应该纳入低保制度,然而,从社科院的调查结果来看,有近8成的贫困户却没有享受低保救助,反而6成家庭不是贫困家庭却享受着低保救助。换句话说,从低保效果来看,整个颠倒了。而且,调查结果显示我国错保率、漏保率如此之高,大大超出了公众的想象和容忍底线。

显然,错保率、漏保率如此之高,不仅会对低保制度公信力造成损伤,浪费财政资金,滋生腐败空间,也会对有关低保部门公信力造成损伤。其对低保制度公信力的损害,要远远大于“死者吃低保”、“开宝马吃低保”等事件对于低保制度公信力的损害。从这个角度而言,社科院这一报告犹如一巴掌,打醒了我们。

事实上,有关方面早就意识到低保中的种种问题。比如说,去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不仅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而且还明确了低保信息(包括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公示机制,此外也明确了要保护个人隐私。

从这个《意见》内容来看,就是针对错保、漏保等问题。比如,通过三个基本认定条件可以减少或者避免漏保现象,通过信息公示就可以减少或者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等错保现象。可以说,这个《意见》就是用来纠错的。问题是,这个《意见》在各地能否落实到位?如何监督?如何考核?如何奖惩?

即使这个《意见》能落实到位,错保、漏保等问题能否根治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这是因为,《意见》仅仅是意见,代替不了法律,而现行低保制度还是1999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该条例目前是否层级偏低?有没有与现实脱节?该不该出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值得追问和反思。

    张海英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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