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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助人行为保护条例

2013-02-23 15:18: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助人行为保护条例

诬告者须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福建省人大代表彭超等近日建议,尽快出台福建省助人行为保护条例,从立法层面上保护好人。

    彭超提出,西方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在美国、加拿大统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如果被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我国刑法虽已有对诬陷他人和敲诈勒索处罚的有关条款,但对于惩处诬陷助人为乐者,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彭超说。

    彭超认为,诬陷助人为乐者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在客观上,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有虚假告发的行为。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用法律保护助人为乐者,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彭超建议,乡(镇)级以上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助人为乐人员的奖励,并制定和完善奖励措施。当别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伤害,帮助别人的人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救助者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否则不予支持,并认定为诬告救助人。助人为乐者被诬告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帮助其澄清事实的义务。

    此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影响较大的助人为乐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助人为乐人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对助人为乐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助人为乐人员因助人为乐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益人、受益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彭超提出,如果被救者指控施救者是肇事者,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另外,诬告助人为乐者必须公开向救助者道歉,并赔偿救助者精神损失费。(记者 吴亚东 通讯员 谢添实)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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