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学生小森(化名)因一时糊涂在朋友的舅舅家盗窃财物,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近日对他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小森是一名高三学生,2012年9月,他到朋友李某的舅舅张某家玩时,以回家洗澡为借口偷走张某家的钥匙在外边配了一把,从一个手提包里偷走100元钱。同年10月,小森再次来到张某家找李某,发现无人在家,便用偷配的钥匙打开家门,将一部苹果iPad电脑和一条香烟偷走。张某发现后报案,民警将小森抓获。
此案被移送到钟祥市检察院后,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小森虽已构成盗窃罪,但系初犯,又是一名即将高考的学生,且有悔罪表现。于是,该院与公安民警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起对其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到小森平日遵纪守法,性格活泼,无犯罪记录,且具有良好的社会帮扶帮教条件。
钟祥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案情和检察机关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相关意见,公安机关承办人、被害人同意检察机关对此案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愿意给小森一次机会。小森也表示会引以为戒。经集体讨论后,钟祥市检察院正式对小森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
同时,该院也向小森提出了附条件不起诉所应遵守的条件,除了要遵纪守法、服从监督、遵守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以外,该院还提出了附加义务:要求小森定期向该院及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思想汇报;其法定代理人每月书写一份监督报告交给检察官,实现全程跟踪帮教。若小森能遵守法律规定及监督管理规定,表现良好,考验期满后,该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明灿 焦莹 杜琰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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