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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诚信建设 促进调解程序健康发展

2013-02-21 09:56: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调判结合”,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各地在重视调解工作时,必须坚决杜绝形而上学的强调调解率的问题发生,要从实际案情出发去选择调解,去选择判决,对二者决不可厚此薄彼,要时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虽然民事诉讼制度中设置调解制度,但是片面追求调解,甚至强压调解,违反了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压出来、拖出来、逼出来的调解,违背审判规律,有损司法公信。

党的十八大报告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要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首要的是公平、公正地办好每一起案件。今天推介南京中级法院在民商二审程序试行“调判适度分离”模式:人员分开、权力分离、案件分流、程序分阶。

“调判适度分离”模式,有益于诉讼中的调解程序健康发展。自愿、合法,是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在调审合一制度模式下,由于法官既是调解者,又是裁判者,双重身份使得法官较诉讼外的调解者更容易获得调解成功,这种调解的权威直接来自于法官手中的判决权,当事人自愿原则很难得到真正贯彻,并且容易导致强制调解。调审合一中的主审法官在判案困难的情况下,由于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容易诱发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强制调解。对于诉讼调解制度而言,如果最起码的自愿和合法原则不能得到贯彻,也就丧失了这一制度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改革和完善民事调解制度,确立“调判适度分离”制度是大有益处的。

“调判适度分离”模式,有益于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法官必须中立,但在调解中,法官往往需要主动地做一方工作,容易形成某种关于调解协议的预断,而一旦调解不成,这种预断会对法官以后的判决产生比较大的影响。调审合一,使法官角色定位容易出现偏差。有些当事人虽然不愿意调解,但由于害怕不调解后在其后的判决中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从而违心达成调解协议。这使得自愿原则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调判适度分离”后,法官职能分工进一步具体化。作为调解者的法官不是主持审判的法官,因主审法官不再对案件进行调解(除在审理中双方请求调解),审判可以按照规范化的程序进行,也就不会出现因为审理案件的法官主持过调解而影响程序公正的情况。

“调判适度分离”模式,有益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要让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时候,没有心理压力。在调审合一制度模式下,当事人由于不敢违背法官的调解意愿,往往不敢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诉权被弱化。甚至可能产生这样一种情况:调解结果不是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和妥协,而是法官对双方利益权衡后的意志的实现,以致带来调解率虚高,自觉履行的较少。实行“调判适度分离”,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法官要确保各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要确保调解方案的提出、修改和确定都是当事人意思的体现,要确保协议过程都是在双方合意中运行,要确保调解方案能够如期履行。

加强司法诚信建设, 继续推进改革是党的十八大确定的未来发展的总基调,司法改革是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热诚期待各地的新探索、新实践。

    特约评论员 张宽明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