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新法的各项原则、任务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得以贯彻,仅有法律规范上的“明文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全面理解立法精神和实现司法观念的转变,达成“共识”,通过将相关司法解释和具体实施细则落到实处,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实效。
新刑事诉讼法已经生效施行,其“亮点”之一就是重申了宪法所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具体法律内容的设计上,无论是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介入、严禁刑讯逼供和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确立,还是公检法各家在不同诉讼阶段上的分工、制约,以及在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性规定和法院审级关系、审理期限的要求等,都可以明显地看到人权保障含量在不同程度上的提升。应该说,新刑诉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等方面,确实取得了新的成果。
不过,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原则只有“落地”、“生根”,才能在合适的环境下结出丰硕的“果实”,也才能让公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从我国司法的实际状态看,要使新法的各项原则、任务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得以贯彻,仅有法律规范上的“明文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全面理解立法精神和实现司法观念的转变,达成“共识”,通过将相关司法解释和具体实施细则落到实处,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实效。只有这样,方能在“原则”之下,充分实现确保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的平衡,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让公正的司法看得见、摸得着、能感受、有保障。
需要看到,新刑事诉讼法的生效,并不能即刻消除长期以来形成的旧有刑事法律观念,也不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实践推进中,就变得毫无阻力和障碍。事实上,长期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以及在有些人思想上的“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观念,依然顽固地存在着。在法定的司法程序之外,公安司法机关共同协商案件,法院上下级之间协同较多、监督不足、审级独立性不强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甚至已经成为法律规则之外的某种“惯例”。而“按惯例办事”,甚至还是一些人思想方法中一时难以完全破除的思维定式。
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关系平等、法院依法中立裁判的格局在许多地方没有真正形成,原本也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从局部现象上看,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控辩关系上,还显得有些“疏”、“密”差异。比如,整个法院系统对于辩方,制定了类似法官从业回避等强制性的规范,强调“保持距离”、“物理隔离”,但对作为控方的检察院,却存在网开一面、走得较近等现象,个别地方甚至还出台了进一步强化控审合作和定期协商交流的规范性文件,审判活动和裁决结果向控方倾斜的状态仍然十分明显,难以做到不偏不倚、中立裁判。而所有这些思想倾向和做法,都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新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存在差距,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加以逐步改进和扭转。
应当看到,维护审判的独立与公正、强化辩方的力量和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多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推进的目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出台,正是多年来观念冲撞、公权与私权此消彼长,以及诉讼民主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一项重要成果——这样的改革方向和取得的进步,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也是实现科学、公正审判的应有之义。
新刑诉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制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们期待各级司法机关都能树立科学的执法理念,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使“尊重和保障人权”迅速地从宣言走向共识,从共识变为行动,从而使法律原则贯穿于司法过程的始终,让司法的公正、独立、权威和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真正能感受、有保障,并获得实现。
(游 伟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