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地方保护主义是当前制度下的必然
中国青年报:在环保上过分依靠行政化手段会带来什么后果?
周珂: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在环保上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它有发展经济的责任,又有保护环境的责任,能在两者之间按照意愿进行变通:需要发展经济时,在环保上就手松一些;经济取得了一定成绩,就提倡提倡环保。这种自由裁量权给政府的环保工作带来了很大随意性,保护环境不再是一个刚性的要求。
我们经常批评一些地方政府,一边大喊保护环境的口号,一边却为许多经济效益好但环境污染大的企业大开绿灯。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当前制度设计下的一种“必然”。首先,我们一直强调以经济发展为绝对中心,对地方官员来说,GDP就是生命线,环保做得好,最多只是锦上添花。其次,不像发展经济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环保工作要见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这一届官员努力做环保,收获的却往往是下一届官员。这就决定了官员们不太愿意在环保上下功夫,做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事情。
中国青年报: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专门加入了“破坏环境罪”一章,但十多年来,因环境污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公众都希望对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为什么《刑法》老使不上劲?
周珂:在我们的法律规定中,污染环境的行为被视为犯罪的门槛太高了!在香港,一坐上轻轨,就能看到车厢里的宣传标语——任何污染环境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可能被处以罚金或监禁。一下就把污染行为给定性了。而在大陆,只有产生非常严重社会危害的污染行为才算是犯罪。
现行《刑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也成为《刑法》在治理污染上发挥作用的障碍。首先,刑法仍然认定,环境犯罪行为的侵害客体是经济秩序,而非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这与现实情况非常不符。其次,规定的环境犯罪行为中,绝大多数是结果犯,也就是只有当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要知道,许多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往往是一个累积的过程,要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而且造成的后果是不可计量、不可逆转的。最后,我们刑法学界普遍认为重大污染事故罪为过失犯罪,但现实中,企业故意偷排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非常常见,不是因为什么疏忽大意,完全是经济利益驱使下的恶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