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来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杨朝飞介绍,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十一五”期间,环境信访30多万件,行政复议2614件,而相比之下,行政诉讼只有980件,刑事诉讼只有30件。据调查,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10月27日新京报)
环境群体性事件递增的主要原因,一是在经济转型期,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二是民众环境意识提升,面对环境污染不再选择沉默,而是通过不同方式表达诉求,尤其是电子信息时代,群体性维权一拍即合;三是环保参与政府综合决策还是“橡皮图章”,加之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很难在决策中发挥作用,环境问题木已成舟、引发群体性事件才来应对,往往陷入被动。更重要的,依法维权的渠道不畅,公益性环保诉讼还是凤毛麟角。
要看到,环保官司难打是环境问题上升为群体事件的的主要成因之一。环境公共利益损失的索赔,缺乏法律支撑。从2005年到2012年,先后发生的松花江污染事故、大连海岸油污染事故、福建汀江污染事件、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等,至今均未被追究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失赔偿。
虽然去年10月,两家“草根组织”针对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后很快立案,被媒体称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但一直没有下文。近年来,无锡、贵阳和昆明成立的专门环境法庭普遍遭遇“无米下锅”,显然,让民众与污染企业对簿公堂成为习惯还需时日。要遏制环境群体性事件疏比堵更有效,必须有法律制度的跟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可看作是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但仍需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谁有资格来代表公共利益打环保官员;个人名义能否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等等,现行法律还不明晰。
“环保法”面临“大修”,强化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支持公益诉讼是修法的重点内容。国外有“公民诉讼”、“私人污染防治协议”、“听证会”、“协作原则”等环保公益诉讼的具体法律。正因为发达国家法律规范,公开透明,民间环保组织相当活跃,打环保官司是家常便饭。新的“环保法”应积极借鉴国外法律制度,解决主体不明确、参与范围不广、途径不畅以及缺少程序性规范等难题,使有环保诉求的民众和公益组织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环境纠纷,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