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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基层矛盾联调化解机制综述

2013-02-20 16:18:3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辽宁法制报 

    “三调联动”发挥拳头力量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各自的调解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三种调解管辖不同、角度不同、效力也不同,它们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近年来由于各种社会矛盾快速增多,而且不少矛盾纠纷都具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多主体的特征,而以往单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司法调解各自为政显然已经不适合当前社会的需要。由此,“三调联动”应运而生,这种整合资源,建立联动调解的机制,使各种调解手段形成合力,对化解矛盾纠纷发挥着拳头力量。

    2011年,辽阳县发生两起集体诉讼案件,在当地产生较大影响。一件是辽宁某企业集团职工因为安置问题引发的纠纷,另一件是辽阳县兴隆镇某村村民集体诉讼案件,案件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这两起案件均由辽阳县人民法院首山法庭处理。对首山法庭来说,三级联调就是把辖区内的村委会、街道、乡镇及县直机关统一在县委政法委、信访办的领导下,法院积极参与配合,形成较好的调解机制,化解矛盾。在受理这两起案件后,办案法官、首山法庭庭长王洪宝在了解案情后,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了息诉方案。对其中个体经营者,由税务、工商部门出面调解处理;对运输经营者,由交警、运输管理部门出面调解;对企业打工者,由各企业调解处理。法院人员负责指导、配合各部门做好调解工作。经过大量调解工作,两个集体讼诉均息诉,某集团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兴隆镇某村的村民们的诉求也得到落实。

    联调也让营口市尝到了甜头。营口市综治办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相互交叉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便民诉讼调解联动”活动,不仅节省了司法成本,而且采取灵活的调解机制,把矛盾“推回”源头,有效地发挥了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基层各个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了解乡土人情,便于开展调查调解的优势,进一步提高了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化解了大量矛盾,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在案件调解中,通过法官对镇街综治信访中心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大大提高中心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对中心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营口市综治办于2011年初在老边区探索开展了“便民诉讼调解联动”试点活动,对诉诸法院的一般民商事案件,由法院下发移交通知书,由当事人所在地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直接结案,减免当事人诉讼费。调解无效的,再交回审判机关依法审理。既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又有效地发挥了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作用,更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对诉诸法院的民事案件,法院立案庭在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分类,把适用联动调解的民事案件,如对离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继承、收养、相邻纠纷、买卖、民间借贷、物业纠纷等10类轻微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这些案件先分往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收到案件后将这些案件交予老边区人民法院联动调解办案办公室,联动调解办案办公室根据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地及案件便于调解情况进行分配,由区法院向该地的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出具区法院委托调解函,当案件分配到各个中心后,既可以由中心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又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协同中心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还可以由中心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般情况下,调解组织受委托后,调解应该在15日内完成,当事人申请延期的,可以延长15日,但联动调解期限最长为一个月,如在一个月内调解不成,则由中心通知法院正常审理该案,如调解成功,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定,同时,减免当事人诉讼费用。

    当年,老边区人民法院实施调解联动仅半年多的时间里,老边区人民法院就分流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民事案件88件,经过中心调解结案46件,调解撤案率达52.3%。此后,诉讼联调机制已作为营口市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的重要载体,在全市各市(县)区全面开展,并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调中,司法调解的效力最高,法院与行政部门联调,法院与司法行政联调,多渠道的调解工作,可最大限度保障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权益,极大方便地解决了老百姓的诉求。

    2012年2月的一天,铁岭市村民李某乘坐沈阳某巴士有限公司的大客车,因急刹车,李某被摔伤,交警大队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巴士有限公司承担责任。12月24日,李某将被告某巴士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告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6720元、误工费27610元、交通费300元等共计34630元。某保险公司应法院建议于今年2月1日在于洪区法院设立调解中心,而李某诉某巴士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案件正好当日开庭。该调解中心是法院与保险公司搭建的新的办案平台,同时交警也可以参与调解,重点对涉及保险赔偿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它突破了以往涉保案件只能通过法院判决不能调解解决的惯例,实现了快速审案、便民利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天,于洪区交警大队警官也来到法庭。在庭上,主审法官对参加旁听的某保险公司的负责人、法律顾问和诉讼代理人分析了案情,以及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又介绍了李某是外地人的情况,希望保险公司在赔偿的问题上体谅到李某为打官司往返铁岭沈阳之间的难处。同时法官又做李某的工作,李某是个农民,对法律懂的不多,法官告诉他,误工费不是自己想提多少就赔多少,误工费也得按照有关标准赔偿,而且,作为原告要提供相应证明,来证明自己的收入。而李某因为自己干零工,能提供工资证明并非易事,在开庭前,法官就曾做其工作,讲明法律相关规定,使李某不再提出较高的误工费。在调解期间,于洪区交警大队的警官也参与了双方的调解工作。

    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同意尽快一次性支付李某医疗费6048元、误工费18000元、交通费180元。某巴士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李某医疗费672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元。因为保险公司办理支付手续有程序的要求,并且马上就是春节假期,所以某保险公司及巴士公司当庭承诺,在2月20日前将这笔钱打入李某的银行卡中。从调解开始到当事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用时不到1个小时。最让李某满意的是过了春节就能拿到这笔赔偿款。李某之前听朋友说,保险公司承诺快,兑现慢,但是这次有法官做主,自己较快得到钱应该不成问题了。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院长李万涛说,建立这个调解中心,是法院从司法改革创新出发,改变了以往涉及保险案件只能判不能调的惯例,实现多方联动,联动联调,为民便民的举措。有了这个调解中心,今后,关于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快速立案、快速裁决、快速理赔,化解纠纷。解决了老百姓过去打官司难,审理过程复杂,理赔时间过长的问题。

    于洪区法院针对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由专人负责立案、专庭审理。同时法院与交警大队、保险公司实行联动,交警大队可以主持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到法院履行确认手续即可。

    过去,受害人告谁、告什么、告多少,都不清楚,对法院判多少也不明白。结果当事双方输得不清楚,赢得不明白。现在有了调解中心及相关的办案措施,通过联调,使当事人不再有从前的困惑,输赢都是明明白白,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保护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本溪市溪湖区河东街道党工委书记石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深有感触地说:“联动调解的开展,不仅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解决了百姓的实际问题,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辖区内百姓守法意愿明显增强,很好地维护了群众利益,实现了辖区内总体和谐、群众安居乐业,信访案件大幅度下降,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的同时,促进了地区经济。”而这也正是联动调解迸发出的生命力和生产力。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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