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
行政处罚不可随意
新政:
2013年2月,《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具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该办法不仅规定了处罚等级,还把罚款数额进行细化,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再随意化。如: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4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60%以上确定。
点评:
小处不可随便,众人皆知,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来说,更应如此。行政处罚,怎么罚,罚多少,看起来是件小事情,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也影响到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形象。
其实,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一条硬道理,旨在教育惩治违法者。但是,一次的教育惩治,是否可以让违法者达到“吃一堑、长一智”的效果,可以形成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除了违法者对自身违法行为的清醒认识外,还有赖于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执法方式。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些地方的随意处罚行为屡见不鲜,不仅不能达到上述效果,反而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不服气、太憋气,进而有损政府公信力。
对此,执法规范化已经成为各地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只有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只有做到处罚的“合情合理合法”,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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