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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一条司法建议 消弭千家火患

2013-02-20 11:32:1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春节前夕,山东省德州市某卫生院、物业公司等单位纷纷派人到德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办理接受消防行政处罚手续,有的单位还提出要求派出消防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消防隐患整改工作。见此情景,该消防支队的队员们都很高兴,“多亏法官们出的‘金点子’,才使我们公安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呈现出被动变主动的良好局面!”这“金点子”指的就是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为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消防安全,自2012年11月以来,德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三合一”场所、建筑施工工地和节庆场所的检查力度,发现了大量的火灾隐患,却常常遭遇“督促整改难”、“行政处罚难”。

    按照惯例,消防支队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而要求有关单位整改、接受处罚时,应当依法先后履行调查收集证据、听证、送达处罚决定、告知诉权和期限等工作程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又拒不履行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消防支队还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此消防行政执法,虽然做到了严格依法公正,但执法期限往往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而许多火灾隐患又大都是刻不容缓的,若不及时整改和消除,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还是法院的司法建议作用大,不仅帮我们摆脱了‘消防执法难’的窘境,而且使消防行政执法更加严格、更加有威慑作用!”原来,德州中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们在一次参加全市行政执法座谈会时发现了这个问题,很快在深入调查消防执法实践、认真研究消防执法程序的基础上,法官们向德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了一条《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确保消防执法效果》的司法建议:公安消防支队对发现火灾隐患、存在消防违法行为而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防止其转移财产、规避消防行政处罚为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及时提出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这样一来,由于法院依法可在48小时内对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从根本上触动了消防违法单位和个人,必将有力地督促受处罚者强化火灾隐患整改自觉性、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确保消防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实效。

    2012年11月1日,德州公安消防支队发现某医院新建的十层病房楼副楼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就擅自施工,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便在责令纠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其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罚款15万元。一个月后即12月4日,由于发现该医院仍拒不停止施工、火灾隐患犹存,公安消防支队遂又以防止其转移财产、规避消防行政处罚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结果,没过几天,医院负责人就在办公室坐不住了,不仅接受了消防行政处罚,还主动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手续、邀请消防工作人员帮助检查整改,以求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与此同时,德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也充分吸收采纳了德州中院的合理化司法建议,对消防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认真修正和完善,并向11个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全面推广使用,使消防行政执法变得更加有力、快捷、高效、权威,推动全市公安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上了一个台阶。

    春节期间,全市公安消防大检查中曾发现近千处重大火灾隐患,慑于公安消防行政执法的威严,1000多个相关单位和个人不仅主动自觉接受了相关处罚,而且都按照消防规范标准的要求,严格落实了整改责任人和时限,使近千处重大火灾隐患如期得到了整治。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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