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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让司法救助惠及更多的人

2013-02-20 10:16: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救助金统一发放活动,共向44个案件中的71名刑事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人等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25.3万元。据悉,与去年相比,今年该法院增加了29名救助对象,多发放救助金4.46万元,帮助困难当事人暂度难关(2月19日《东南快报》)。

  司法救助是一项人道、正义的阳光事业。目前,法院的司法救助主要是针对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和申请强制执行费用以及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这次福清市人民法院将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延伸到帮助困难当事人暂度生活难关,创新之举值得赞许。

  我们应当正视这样的现实,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救助过程中,尽管对困难弱势群体采取了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仍有一定数量的受害人在人身和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实际赔偿。特别是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一些生效法律文书最后变成了“法律白条”。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令受害者雪上加霜,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此,福清市人民法院对司法救助的延伸,无疑是给受害当事人雪中送炭,很大程度缓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让弱势困难群体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力量,也是审判机关践行中央关于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一次生动实践。

  但也应当看到,受思想观念的束缚和经济条件的制约,目前像这种司法救助还难以在更大范围推开。比如,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的司法救助法律制度,造成拓展司法救助领域于法无据;缺乏专门的资金保障,公共财政投入没有形成制度化,甚至有人认为这种救助应当由民政部门或慈善组织来承担;司法救助实践还存在审查标准不统一,救助范围过窄,救助方式单一的问题等等。

  因此,我们在为福清市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救助创新之举额手称庆的同时,更应当正视当前我国司法救助的软肋,把司法救助的大门敞得更开些,让更多的弱势困难群体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关爱和法治的柔情力量。在立法规范上,必须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统一救助标准,提高司法救助的层次;在具体实施上,不仅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等部门也应当推行相应的司法救助;在经费保障上,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吸引社会资金的广泛参与,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徐娟)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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