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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滨湖法院判决“异地补植”恢复生态平衡

2013-02-20 09:55: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变处罚理念 创新赔偿方式 上网公示方案

无锡滨湖法院判决“异地补植”恢复生态平衡

 “无锡两级法院保护绿色生态环境的创新作为,得到了许多省人大代表的赞扬。”谈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首创“异地补植”赔偿方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一创新之举,在全国首开生态损害赔偿方式先河。”

滨湖区法院院长王春年今天指着当地十八湾的荒地告诉记者:“半年之内,这里有雪松、香樟、银杏等10多种树木入驻。荒地变为城市森林绿地,这是法官智慧的成果,是司法力量的体现!”

据记者了解,2012年6月,无锡热心市民向中华环保联合会举报,反映当地某景区在建动物园和欢乐园过程中,破坏山林植被,影响生态环境。中华环保联合会调查后,于2012年9月向滨湖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生态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某景区在用地审批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占用3677平方米的林地,用以建造观光电梯。该观光电梯是连接动物园和欢乐园之间的通道,可为游客节省约40分钟的行程,同时也属于消防安全通道。据承办法官介绍,虽然被告的行为属于社会公益建设的性质,但未获得用地批准,其行为客观上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如果要求被告原地恢复林地状态,拆除已建大型设施,则是对财富的极大浪费。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苗木选择的合理性、林木养护的便利性和补植方案的可行性等因素,拟订了三套“异地补植”方案,并进行网上公示。在广泛听取民意后,法院判令被告于六个月内在十八湾荒地补植4500平方米林木。该判决于今年1月生效。

“该案判决的示范意义有三。”据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副教授评介,一是从以往对金钱填补的强调改进为对恢复原状的强调。二是从“原地恢复”传统模式到“异地恢复”灵活模式的突破,是生态损害赔偿方式的一大创新。三是从“一锤定音”式判决到“吸纳民意”式裁判的转变,是公益诉讼裁判方式的一大创举。另外,法院对原告公益诉讼费用请求的支持,释放出司法的积极引导信号。

据无锡中院院长时永才介绍,无锡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生态文明建设,2012年,无锡市荣获中国最具国际生态竞争力城市称号。早在2008年,无锡中院在全国较早成立环保审判庭,5年审理上百件环保案件,司法对生态保护已经从早期的“初探”引向纵深,从以往的“简单惩罚”引向“替代恢复补偿”。

    (记者 张宽明 /通讯员 赵正辉 朱加嘉 杨柯栊)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