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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确监督理念促民事检察工作发展

2013-02-20 09:34:3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2012年11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提出,要强化敢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善于监督、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司法效率、监督与支持并重七个监督理念。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民诉法,要准确把握各个监督理念的深刻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并自觉将其转化为指引检察实践行为准则,推进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一、坚持敢于监督与依法监督并重,确保监督的全面性与合法性。坚持敢于监督的理念,就是要立足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以法律监督为本、以监督为“主业”,把功夫下在监督上。要紧紧抓住监督范围扩大的有利契机,大力宣传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拓宽案源渠道;强化监督意识,破除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观念,摒弃单一抗诉职能下的思维模式,调整工作思路,全面履职,保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涵盖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形成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对事监督与对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监督的多元化监督格局。

    在七个监督理念中,依法监督是核心,是其他监督理念的根本前提。离开了依法,监督将变为盲动,不仅不能实现监督目标,反而会损害监督权威。依法监督,就是要准确把握检察权行使的边界,紧紧围绕法定职能范围、以法定的方式、手段和程序开展监督活动。一是要立足于检察监督是对公权力监督的性质,明确监督对象限于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不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二是要坚持监督范围的法定性。根据修改后民诉法规定,监督范围限于生效错误裁判、裁定、调解、已经发生的程序违法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调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的种类与具体情形,统一认识、统一标准,避免各地自行其是。三是要正确处理依法履职与改革探索的关系。对于法定监督范围之外的违法情形,可以根据有关司改文件精神,继续稳步探索,但不得借改革之名违背立法精神进行越权解释,形成自我授权。

    二、坚持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并重,确保监督权的行使更加理性。检察机关不仅要敢于监督、依法监督,还要善于监督。坚持善于监督的理念,就是“必须从民事诉讼和检察监督的特点规律出发,运用恰当的监督方式和方法,以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修改后民诉法在强化检察监督的同时,也通过健全证据制度、完善再审程序,进一步理顺了检察权与法院自我纠错的序位。

    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民事诉讼规律和基本原理,正确处理好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恰当把握检察权介入的时间、广度与深度,使监督权行使更加理性。一是在监督介入的时间上,要坚持事后性,不妨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民事诉讼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规律,检察机关在两大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存在明显区别,不可以简单照搬刑事诉讼的“同步监督”、“现场监督”等做法。根据修改后民诉法,对错误裁判结果监督,除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因审判人员违法犯罪损害司法公正等情形外,应当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为申请检察监督的前提,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而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不应受理。二是要坚持监督效力的程序性,既要依法提出监督意见,也要注意把握监督意见的适度性,不代行审判权、执行权和对违法人员的处分权。三是对裁判结果的监督,自觉维护法院根据双方举证和证据的证明力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既判效力。特别是对于一审生效裁判申请监督的,要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两审终审制度,以有“正当理由”为受理条件,进一步调整一、二审生效裁判抗诉结构,以二审生效裁判监督为重点,以一审生效裁判为例外。

    三、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尊重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并重,确保监督的公正性。体现在实践中,就是要正确处理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一是在监督程序启动上,要处理好依职权监督与依当事人申请开展监督在序位与范围上的区别,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权,不能代替当事人主张或放弃权利。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以违法犯罪损害司法公正的以外,一般应以当事人申诉作为审查案件、提出抗诉的前提。二是在监督立场上,要保持客观中立,避免变相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破坏诉讼架构的平衡。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要以正确履行监督权为调查目的,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必要信息为调查范围,不能超越这个范围代替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三是在案件处理上,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抗诉条件独立作出判断,决定抗诉或者不抗诉,不受一方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建议其达成和解。

    四、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确保监督的实效性。修改后民诉法对检察机关办案期限作了明确规定,目的就在于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提升监督效果。

    贯彻修改后民诉法,一方面,要牢牢把握办案质量这条生命线,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实现抗诉案件的综合改变率和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采纳纠错率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要摒弃片面的质量观,在强调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要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功能,实现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要以提升自身能力、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为根本出路,提高办案效率;要借助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作用、提高办案科技含量、进一步改革办案模式等有效举措,建立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的长效机制。

    五、坚持强化监督与规范监督并重,提高执法公信力。修改后民诉法扩大了监督范围,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大的监督权限,但目前还缺乏相应程序,特别是执行监督,还没有规定监督方式、手段和程序。这对于强化程序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加强执法规范,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是监督程序要规范。当前,要加快制定办案规则和其他司法解释,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以制度促规范。二是调查核实手段要规范。在实践中,要区分民事诉讼程序内的调查与刑事犯罪初查和侦查在性质、目的、范围上的本质区别,不得对人、对物采取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要通过建立调查机制或者制定办案规则,规范调查程序,杜绝调查的随意性,避免干扰正常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三是监督方式要规范。要准确把握抗诉、检察建议等不同监督方式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使监督方式与违法情形相适应。

    六、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维护司法公正权威。检察机关和法院虽然分工不同,但都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目标。监督不是相互掣肘,而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树立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就是既要敢于依法开展监督,也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对于裁判正确的,在作出不受理、不抗诉等处理决定的同时,要尽量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对于程序违法、执行活动违法、审判人员违法的举报,经调查核实认为不构成违法的,要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消除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消极影响。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协调好检察监督与法院内部监督的关系,积极推动法律监督与法院内部纠错机制的紧密衔接和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作者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郑青)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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