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又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是否必须将其绳之以法,使之受到法律的严惩?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意味着,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将不至于因为一时冲动而留下终生抹不去的污点。
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始终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这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
“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体系化。
按照相关规定,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并不断细化相关程序。河南、广东、四川等地检察机关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借助企业、社区等社会力量,建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为未成年人开展帮教考察提供场所等方式,保证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组织专人结合办案实际,拟定“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决定程序、监督考察程序等进行细化,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完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借助该区发达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委托观护帮教组织开展监督考察工作,由承办检察官指导、协调和监督,处理好专业化司法审查和社会化监督考察的关系。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暂行细则》、《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监督考察办法》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保证书》等相关工作文书,细化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相关程序。截至目前,淄博市已对19起案件29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去年共对14名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通过组织开展心理辅导、志愿服务、法制教育等一系列考察帮教措施,对其中13人决定不起诉,仅有1人被提起公诉。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中有多人被评为佛山市、禅城区优秀青年志愿者,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记者 彭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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