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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探索环境教育立法

2013-02-19 18:53:2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环境报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给环境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何按照十八大提出的要求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增加全民节约意识、环境意识、生态意识?如何保障环境教育健康持续开展?怎样实现环境教育立法的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针对这些问题,厦门市开展了积极探索。

    环境教育是环保的助推器

    自厦门市确立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以来,厦门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强调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厦门市人大、市政府将《厦门经济特区环境教育条例》列为2012年立法调研项目。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成立《厦门经济特区环境教育条例》立法调研课题小组,制定调研计划,明确了环境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践证明,厦门市环保事业与全国一样,每一次发展、每一个进步,都离不开环境教育工作。同样,环境教育的发展也伴随着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脚步而前进。

    厦门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环境教育,针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的诸多问题,不断加大环境教育力度,公众的环境意识有较大的提高。但目前在环境教育中尚存在环境教育不规范、不系统,以及环境教育随意性大,缺乏约束力,能力建设薄弱等问题,已不能适应当前环保形势需要。

    因此,厦门市应当借鉴先进经验,加快推动环境教育立法工作,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是建设生态城市的客观要求。

    环境教育需要法制化

    厦门市的环境教育工作已经开展了近三十年,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环境教育工作基础较好。

    厦门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厦门市开展环境教育立法的可行性在于,一是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为厦门市环境教育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发展快速,社会进步明显,市民生活水平和文明程度得到显著提高。全市环境质量逐步改善,污染减排、水环境专项治理等重点工程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完成了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是国际大环境给厦门市环境教育立法提供了推动力。环境教育法制化正在成为一种世界潮流。美国及欧盟多国已普遍开展了环境教育立法,亚洲的日本、韩国、菲律宾相继推行环境教育法制化,拉美的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国陆续制定了“国家环境教育政策”或“环境教育战略”。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环境教育立法,为长期、稳定、广泛的环境教育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三是2009年,环境保护部、中宣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开展环境教育立法研究。2011年,环境保护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环发〔2011〕49号)。2012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的《2012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指出:宣传推广《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立法工作经验,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进行深入解读,为各地提供参考借鉴。这些都为厦门市开展环境教育立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四是宁夏、天津等地环境教育立法给厦门市提供了较好的经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于2012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于2012年11月1日施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普及当地全民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民环境道德素质和环境意识,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环境教育机制,形成全民参与环保的社会行动体系,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是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推动环境教育立法提供了组织保障。厦门市委、市政府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国家生态城市,特别对加强全市环境教育,提高全体市民环境素质和环境意识提出更高要求。两年来,环境教育立法得到了厦门市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领导的关注和重视,为推动厦门市环境教育立法工作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六是各种环境教育平台为推动环境教育立法奠定基础。多年来,厦门不断建设和完善全民环境保护宣传体系,提升全社会对保护环境、建设生态城市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实践中。

    环境教育立法中的建议

    据了解,环境保护部正对全国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展开研究,探讨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并准备提出推动环境教育立法工作的对策建议。另外,教育部的《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也将环境教育正式纳入中小学课程。

    厦门市环保局从事环境教育的工作人员认为,在环境教育立法中,首先应确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环境教育模式。国外的环境教育法中普遍强调政府在环境教育中的权责义务。同时,强调环境教育不只是政府的事,而是一项政府部门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因为环境教育的对象范围不仅包括政府机关、学校、社区,也应包括作为“经济细胞”的企业、肩负社会宣传的各种媒体以及其他各类社会法人。

    由政府主导推进环境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就目前而言,厦门市环境教育存在着岛内外发展不平衡,行业间开展不同步,环境教育投入不够,环境教育普及率不高(相对学校而言,在职人员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教育比较薄弱),公民环境意识还不够强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只有在政府充分重视环境教育,统筹考虑规划的前提下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同时,由政府主导推进环境教育,也有利于从全局上、整体上把握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处理好各方面关系。

    环境保护是公益事业,环境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公众自觉、自发地投身环境事业的热情,是环境教育最终要达到的目标。环境教育如果离开了公众参与,过分依赖政府推进,就无法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难以取得好的环境教育效果。

    通过环境教育立法,可解决环境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确立环境教育专门机构,并明确其职责。业内人士建议,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环境教育委员会,对全市环境教育工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才能使环境教育工作切实得到落实。此外,设立环境教育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环境教育的开展。同时制定环境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程序,做到依法设立,依法管理,依法使用。

    针对目前缺乏环境教育专门人才的现状,还有必要对环境教育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做出明确的规定。作为特区立法,应先行先试,创新突破。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环境教育条例》,强调对国家、省、市重点监控排污企业、新建企业和环境违法受处罚企业的法人代表人及负责人应当接受政府组织的强制环境教育,拒不接受环境教育的企业应受到处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增强环保社会责任感,从而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

    厦门市环境教育立法应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制定环境教育地方性法规,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环境教育立法的目标、宗旨及主要内容,力求创新、实用和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