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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曲周法院:发扬老传统 激发新能量

2013-02-19 13:49:3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访谈对象: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院长 李延国

    法周刊:请您简单介绍一下“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在今天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背景?

    李延国:“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根据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从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做法,总结、提炼、发展而来的一种办案模式。它以贴近群众、方便群众为鲜明特征,深受广大群众欢迎,成为司法工作与群众路线完美结合的范本。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们党针对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实际提出的战略决策,而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社会发展稳定,则成为人民法院必须肩负起的重任。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国优良的司法传统,与广大农村地区的司法需求紧密结合,能够在方便群众诉讼、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村自治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新时期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抓手,予以大力推行。

    法周刊:您觉得在当今社会环境下,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应该着重把握好哪些方面?

    李延国:我们在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过程中对干警提出两个要求:一是要做到“知己知彼”;二是要做到“形神兼备”。

    所谓“知己知彼”,就是既要掌握曲周县辖区的村情、民情,又要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时代背景,仔细分析两者存在的共性与个性,不能搞“照葫芦画瓢”式的生搬硬套。

    借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我们组织了10个司法帮扶小组,先后深入到辖区30余个农村开展实地走访、对口帮扶,真正了解农村发展实际以及占全县总人口88.9%的农村群众的司法需求。

    我们成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会”,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深入探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以及结合曲周县实际有效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路径。

    所谓“形神兼备”,就是不仅要学习、借鉴前辈们办案的方式、方法,更要传承和发扬他们一心为民的优良传统。

    “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巡回办案,方便群众诉讼”、“以案说法,教育群众”等,是以马锡五为代表的边区法官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出、并被实践证明是能够满足基层群众司法需求的宝贵经验、做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仍然具有浓厚的适用基础和氛围。

    另外,无论社会环境如何发展变化,我国司法制度“人民性”的本质不会改变,因此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的民本思想和为民理念,是我们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中之重。

    法周刊:曲周法院在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过程中,采取了哪些具体做法?

    李延国:在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过程中,我们立足自身实际,突出曲周特色,提出了“全心为民”、“全程便民”和“全力惠民”的服务口号。

    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在立案庭,除设立集代写诉状、立案审查、诉讼费缴纳及缓、减、免和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窗口外,还设置了导诉员,主要为农村群众提供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另外,对涉及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当事人的案件,提供上门立案服务。

    大力推行巡回办案。办案过程中,积极引导农村当事人举证,必要时主动向有关部门、当地群众收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在农忙时节,组织干警深入乡镇村庄、田间地头巡回审判,尽量不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时,结合案情开展“以案说法”,努力追求“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定期开展涉农执行案件大会战,不断加大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查找力度,竭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注重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充分依靠当地群众和相关部门,动员一切可利用力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债权。

    法周刊:在新的一年里,您对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何设想?

    李延国:党的十八大报告为我们描绘了“美丽中国”的光辉前景。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也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美丽乡村”。

    在新的一年里,曲周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不断为农村注入平安、诚信、和谐等积极因素,用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美丽乡村”早日实现。

    着力推进“平安乡村”建设。依法惩处危害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利益的刑事犯罪。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研究和应对农村社会管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高农村群众的安全感。

    着力推进“诚信乡村”建设。严厉惩治制售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依法审理涉农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农民工追讨工资、劳动保险等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农村地区建立诚实有序的市场秩序。

    着力推进“和谐乡村”建设。在调处涉农纠纷时,注重风俗习惯和村规民约的运用,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相邻权等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地区树立新道德、新风尚,构建和谐安定的生活秩序。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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