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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找准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2013-02-19 11:12:5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必须找准突破口,这个突破口要体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具有最大限度的辐射性影响和现实可行性,且具有国际视野。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司法改革”在理论界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在实务界成为一项基本工作安排。在此期间,政治家、法律家以及全社会通过几轮努力,从体制到机制,从内部到外部,从经费到人员,从程序到管理,终于把司法改革这项事业推到了今天,以至于党的十八大作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

    如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必须选择正确的突破口。那么,什么能够成为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呢?最高人民法院蒋惠岭法官曾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提出四个突破口:一是对法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二是改革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三是完善审判独立的各种保障机制,四是建立以外部标准为主、内部标准为辅的司法评价机制。其他专家也提出了一些关于司法改革突破口的选择,例如有的主张以强化对司法的监督为突破口,有的则以全面落实司法公开为突破口,有的提出以设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为突破口,也有的希望继续以改革诉讼程序为突破口……各有各的思路,也各有各的道理。

    本文无意全面论述哪些具体的改革措施可以成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而是想阐述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如何选择司法改革正确的突破口,或者说应当运用什么标准去判断某项具体改革措施能否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笔者认为,能够作为当前形势下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措施,至少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标准。

    第一,体现人民群众最为迫切的司法需求,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司法问题。这一标准首先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性质,同时也直接体现了执政党部署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正当性。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虽然人民的意志已经转化为法律,司法机关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便最能体现人民的意志,但是,以政治标准来衡量,司法机关平时注意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全面、动态地了解民意,对于及时调整司法政策,反映人民群众心声,真正体现国家的性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人民群众迫切的司法需求和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之中,通常可以挖掘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第二,最有利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虽然人人都会同意这一标准,但其中道理未必清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属于宪法理论上的“治权”,它们各自因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而形成一种职能分工、配合制约的基本权力结构。法治理论告诉我们,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唯一“准绳”是法律,而确保法律成为其“唯一”依据的,是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保证了法律在司法机关中的“唯一性”。再深一步分析,要真正做到法院独立审判,则必须建立严密的保障机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行使司法权的严格程度,直接决定着司法工作的质量优劣。因此,在选择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时,必须从最有利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角度出发,让人民享受到及时、便捷和高质量的正义。

    第三,具有最大限度的辐射性影响。司法改革工作不是各项改革措施的简单叠加,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因此,作为司改突破口的改革措施一定要有很强的辐射性,能够带动其他方面的司改工作,促进司法事业的整体发展。因此,在选择司法改革突破口时必须考虑措施的辐射性,必须选择那些可以带动其他改革措施的重点领域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改革。要避免不痛不痒地切入,防止发生“小马拉大车”的情况。例如,如果将提高司法效率作为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突破口,或者将裁判文书改革作为突破口,尽管这些改革也非常重要,但似乎很难带动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大局。这就需要对作为突破口的改革措施作好预先评估,以确定这项改革有潜在的辐射性影响和威力。

    第四,具有现实可行性。在选择突破口方面,一项改革措施的可行性可能比科学性更加重要,因为在不具备全面推进的条件而“单兵突进”的时候,这项改革措施所承载的使命要求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否则,改革的步伐有可能受到不必要的拖延。在确定司法改革的突破口时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通常选择司法制度中较为薄弱且容易取得成功的环节进行突破;二是尽可能运用前一轮司法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争取在已有基础上更上一层楼;三是要从改革的一开始就应当让潜在的改革支持者在一定程度上受益,从而赢得持续的支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最终获得改革的全面成功;四是需正确评估突破口改革措施的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和其他资源是否充足;五是必须对此项突破之后的后续工作、配套措施有详尽的预先研究,作出周密部署,确保其“辐射”作用得到全面发挥,从而实现改革的整体效果。

    第五,具有国际视野,参酌国际标准。当今世界,即使是在尊重各国政治法律制度选择自主权的相互关系中,一国的司法改革也总在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着其他国家或者被其他国家影响着。司法改革在许多国家已成为政治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基本组成部分,其中既体现着本国国情,也体现着人类共同的法治追求。远的如美国、澳大利亚、北欧国家,近的如日本、越南、蒙古国。这些国家的改革为我们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同时也不断提醒我们要注意自身的国情。因此,我国在选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时,应当参考相关国际标准,体现国际社会已经达成普遍共识的司法价值观,遵循科学的司法改革方法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在保持国内司法改革独特性的同时,又能顺畅地与国际社会沟通交流,共同进步。

    当然,选择司法改革的突破口还需要考虑其他一些因素,这里不再一一论述。

    (作者 林 娜 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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