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笔者通过实践发现,应从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变更执行、解除社区矫正等四个关键环节入手,全面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一是对交付执行活动进行全面检察。审查内容具体包括: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法院、公安、监所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时,是否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是否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是否自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是否由交付执行的监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等。
二是围绕教育矫正监督管理活动重点检察。重点审查司法所是否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是否制定了矫正方案,社区矫正人员是否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法律规定必须报告批准的是否进行了报告、批准,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的时间是否达到八小时,对社区矫正人员有关情况是否及时掌握,司法所是否定期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是否进行了处理或提出了处理意见等。
三是突出变更执行活动检察。重点审查变更执行是否依法进行了报告和审批,变更是否合法,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减刑建议书、收监执行建议书及有关裁定、决定是否合法,有关法律文书是否及时抄送有关机关。
四是加强对解除社区矫正工作检察。重点审查对矫正期满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参加,宣告事项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是否向有关解矫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司法所是否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妥善交接,有关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是否书面通知或抄送有关机关。
(作者: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杨建立 魏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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