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2月18日电(记者王研)记者从昆明市呈贡区法院获悉,该院对涉及63名被告人的“3·31组织领导传销案”进行一审宣判,51名在押被告人和12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零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40名被告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底,刘云海、罗云胜、郑琴华、杨爱国等人从广西到昆明,决定将非法传销犯罪活动地点从广西南宁搬到昆明市。他们在呈贡区租用大量房屋,用于给传销人员居住并从事传销活动。当年11月,刘云海、罗云胜、郑琴华、杨爱国等人开始分批、有组织地将传销人员从广西安排到呈贡从事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以发展连锁销售为名,直接通过拉人头方式形成上下网络关系,以做生意或者其他名义骗取亲朋好友和同学、同乡等来昆明,随后以上课等多种方式对人员“洗脑”,并谎称连锁销售是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国家的政策是“低调宣传、暗中保护、支持发展”等,鼓吹此模式是财富再分配、是个人致富的好方法等,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至案发前,该组织发展的五级以上传销人员达500余人,累计收取传销资金达2000余万元。
记者了解到,这是呈贡历史上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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