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现行法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根据该条规定,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存在两种例外情形,那么就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夫妻另一方对此债务的产生是否知情、是否同意,也不论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夫妻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原旨。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应如何理解并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依据到底是什么?笔者阐述如下。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不宜作一刀切式适用
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时,应考虑该债务的产生是否有夫妻共同的意思?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不宜作一刀切式适用。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依据
夫妻双方的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直接依据。除用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小额欠款外,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承担“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对此,值得注意的是“合意”不仅指事前的协商一致,还包括事后的追认。
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间接依据。如果没有夫妻合意的直接依据,只要是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这一要件,笔者认为应按照“利益分享”的原则来推定,即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视为共同债务。
(□李 卫 作者单位:扬州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