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是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新规定,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考验期、考察机关、办案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但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的规定过于笼统,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既能充分贯彻落实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又能有效保护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存在一定的困难。笔者从基层检察工作实践出发,浅谈自己的几点认识。
附条件不起诉中涉及被害人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
新刑诉法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涉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为数不多,一是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二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被害人可以依照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上级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或者自己向法院起诉。细细分析这两条规定,不难发现,这仅仅在程序上保障了被害人的权利,真正涉及实体上的权利保障难度较大。在这两条规定中,一条是被害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只是一种听取,即便是被害人表达不同意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检察机关仍可以依据法律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害人的意见仅作为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参考。另一条是被害人申诉、起诉的权利,这一项权利是在检察机关未采纳被害人意见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产生的权利。被害人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或者是自行起诉时,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已经作出,可能真正的不起诉决定尚未作出,但检察机关所作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没有有效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也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司法规定中存在一定的盲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是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条件之一,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多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为酌定从轻处理的情节,但是否属于有悔罪表现并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往往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的一种情形,如在《刑事案件被告人主观恶性审查与判断指南》中写道“在事后赔偿的问题上,也应当从赔偿是否能体现悔罪诚意这一根本点出发去审查判断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变化”。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是否将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条件进行前置,或者是作为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的一种情形尚值得商榷。
完善附条件不起诉中被害人保障机制的几点意见
加强被害人话语权的合理保障。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既不能受被害人意见左右,又不能忽视被害人受到侵害权益的保护工作,要充分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条件进行前置。对于尚未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结合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进行和解,对确实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慎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属于有悔罪表现进行界定,避免司法实践中各执法办案主体因认识原因引起的同案不同处理结果情况的发生,进而有效保障司法权威。
(□厉 莉 作者单位: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