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提供相关支持。具体包括: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将在办案过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情况告知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承办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结案后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律师,或者书面告知承办律师等等。
记者:请谈谈《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定职责。《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实施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属于“其他原因”情形,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法律援助,并将相应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函告办理案件的公检法机关。
二是接收通知辩护和通知代理案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公检法机关通知辩护和通知代理的案件,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收并组织实施。
三是指派案件办理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要求合理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办理案件的公检法机关。对于受援人请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其申请理由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另行指派律师。
四是依法终止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出现“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办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等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记者:请谈谈《规定》在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办案和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线。为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司法部于2012年颁布实施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受理、审查、承办等环节的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对加强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管理作出规定:首先,合理指派案件承办人员。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从源头上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其次,明确承办律师具体工作要求。要求承办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再次,加强监督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指导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公检法机关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律师违法违纪损害受援人利益的行为,加大对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管力度,从而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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