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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2013-02-17 16:06: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三是完善了相关救济程序。第一,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而没有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二,规定了申诉控告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三,明确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和终止援助决定的异议程序,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的决定。

    记者:请谈谈《规定》对公检法机关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公检法机关有效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至关重要。《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检法机关履行法律援助工作有关职责作出统一规范:

    一是告知法律援助申请权利和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告知的方式应当易于被告知人理解,并将其申请法律援助意愿记录在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检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是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辩护和代理。《规定》明确规定,对符合应当通知辩护和通知代理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申请人,公检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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